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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大江晚报2026-09-30作者: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修订版《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十大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等特殊时段,未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等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

奖励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得到优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限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同一举报事项符合上述多种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最高标准作为奖励金额。举报人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的,在核定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举报时举报人为违法主体内部知情人员的,在核定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30%。同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单次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记者 王叶华


责任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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