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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淮新闻网2024-01-17作者:史洪芳 彭紫卉

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 实习生 彭紫卉)1月16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解决征地实施中突出问题,推进土地征收法治化建设,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结合我省实际,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规范政府及部门土地征收实施行为、多元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等多个方面对我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使土地征收全流程机制更健全、土地征收责任更明确以及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更全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黄发儒

在集成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作出整体设计,形成闭环管理,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制度供给。在征地前期程序方面,逐一细化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实施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在土地征收报批方面,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时限等要求。在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方面,进一步完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以及交付土地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程序正义促进权益保护。

《办法》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全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要求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各类公告事项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公布。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要求实地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并通知拟征收土地权利人参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环节,明确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解决了实践中对《土地管理法》“多数”难以把握问题,降低被征地农民提请听证的“门槛”条件。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办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费用保障和分配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集体建设用地评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的具体规定,并要求足额列支社会保障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办法》特别强调征收宅基地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规定了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提供安置房安置的具体要求,明确安置周期,规定提供安置房安置,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自被征地农户腾退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安置房屋分配到农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合理得到住房安置。针对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问题,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等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解决长期以来集体与个人补偿安置费用分配规则缺乏依据的问题。

《办法》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土地征前、征后、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切实规范和约束政府及相关部门征地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办法》对市、县(市、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确保有章可循。为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全程可追溯、档案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办法》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充分保障土地征收实施全过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为了防止市、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实施土地征收,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法律责任。针对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伪造签名,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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