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詹福稳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严重违纪,詹福稳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詹福稳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