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起,黄山市对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发范围中,暂不含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
其中,轻型汽油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汽油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国Ⅳ排放标准)。
同时,对2011年及2012年本通告实施之前在该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车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2011年及2012年本通告实施之前在该市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的外地转入车辆补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主可凭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到环保窗口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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