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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汇报》2013-05-16作者:

在银行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周小姐的卡内资金无端减少。事发后,她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赔偿责任。日前,松江区法院因周小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请。

周小姐在上海一家银行开立了一个储蓄账户,账户对应银行卡一张及存折一本。去年6月25日,她向公安刑侦支队报案称自己在柜面查询账户存款时发现被无端转账共计44000元,具体转账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一银行的ATM机上。由于周小姐本人没离开过上海,卡也一直随身携带,她认定卡内资金是被人以“克隆”卡盗刷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款项。

该银行则认为,由于周小姐的账户交易一直较频繁,且绝大部分交易是通过ATM机、网上银行及POS终端完成,银行方面未发现异常交易情况。银行对于卡内资金的偿付是根据银行卡的介质(卡片磁条信息)及交易密码指令完成的,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银行无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周小姐无法证明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且她提供的明细清单并不足以证明是他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上述交易,也不足以证明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银行卡异地被刷的案件时有发生,多为信用卡盗刷。本案中却出现了借记卡被异地划款的情况。相对而言,持卡人对于借记卡安全保障意识高于信用卡。但借记卡仍存有密码泄露的风险。

建议持卡人注意以下几点: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尽量在银行柜台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的ATM机上使用银行卡,一旦出现异常及时联系发卡行或报案;随时掌握卡内资金状况。(李琛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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