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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2013-05-09作者:

8日,针对农夫山泉标准之争,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2005),确实有5项指标低于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但浙江省一直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执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据省卫生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标准管理处潘红副处长介绍,从2008年《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了部分指标后,该省就明确要求,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浙江境内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不存在“只执行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问题。

浙江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周晓林处长8日向记者确认:“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质监局对农夫山泉在建德、淳安的6个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4个生产批次的样品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全部合格。”

周晓林说:“从2009年到2012年,浙江省质监局共监督抽查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19批次,合格率100%;最近三年,杭州市质监局也抽查检验了38个批次的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同样全部合格。”据介绍,抽查检验依据包括国标和地标,判定原则是“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时,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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