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放心干事,专注发展。
明确检查权责。严格限定行政执法边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才能管住行政检查“任性的手”。这就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细化检查各个环节具体要求,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坚决杜绝随意检查,避免因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如此就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活市场经济“一池春水”。
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过高企业反映强烈,“无事不扰”最受企业欢迎。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才能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一方面,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一般不实施现场检查。另一方面,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问题,一直以来饱受社会诟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严格执法、及时纠偏,以彰显法律威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才是法治建设的真精神当然。既要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解决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的行为;又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无论是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还是坚决纠正、严肃追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抑或是避免“小过重罚”“重过轻罚”,都是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