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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4-01-27作者:沈小平

1月24日,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指出,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时隔一天的1月25日,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公布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副区长朱松泉违规提拔案等四起违规用人典型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这四起案件处理中,除了违规提拔的领导职务被宣布一律无效外,所有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理。

谁用人,谁负责。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这些举措的出台和实施,彰显了中央对“带病提拔”以及违规使用干部“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毫无疑问,这对具有用人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将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和警示作用。

其实,2002年出台的《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应当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不够严格、不够到位。有很多“带病提拔”或违规提拔的贪官落马,而又有多少“伯乐”受到追究呢?这些贪官是怎么上去的,被谁提拔的,谁应负责任?这些问题很少有圆满的回答与解释。

“用人关乎兴亡”。只有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正确而又科学地选人用人,减少干部任免上的失误与腐败,才能使我们的各项事业兴旺发达。无疑,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成为今后干部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制度不能变为“稻草人”、“纸老虎”。再好的制度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到 “规矩”之效,才能成就 “方圆”。制度不能只讲“要怎么样”,而没有违反了怎么办的“不可追究性”,落脚到可监督、可检查、可追责、可处罚。制度之所以变成摆设,问题还不仅是出在制定制度本身的无法追责,更在于有了制度却不执行。中央这次高调启动违规用人倒查机,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我们既有十足的信心,更有沉甸甸的期待!

【责任编辑:万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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