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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2011-01-23作者:李辉

新闻背景:安徽宣城市宣州区招投标中心网站显示,该区民政局正在采购的一辆公车价格近40万元。而按规定,不能超过25万元。对此,有关人员承认此次采购档次的确有点高,但属于工作需要,因为当地路况不好。

“阳光”为何失去防腐功效

宣州区采购公车超标一事,从程序来讲,确实可以说是公开透明。也正因此,才引人深思——本来“见光死”的东西,为何反在阳光下招摇?“阳光”为何没有了杀菌防腐的功效?

超标购车前期畅通无阻的决策、中间毫不避讳的公开、事后冠冕堂皇的解释,不仅显示购车单位的不守规定、胆大妄为,更意味着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否则,超标购车的决定能否作出尚不一定,更不用说公然亮相、通行无阻,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也正因监管的低效、无力,才让“阳光”反而成了遮羞布——我公开、我走程序、我受监管,而结论就是:我没错。

我们对公车配备使用问题的重视、对制止违规行为的决心,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解决监管、追责、问责上的问题,所谓“阳光”也不过是玻璃反射的灯光,难以起到杀菌消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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