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拟议中的“干部出国公示”,最终也是类似现行“任前公示”的一般模样,缺乏实质性的公示内容,那么是否建立这样的公示制度,其实都将变得无关紧要
北京市监察局副局长刘东波表示,今后北京会集中精力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因公出国人数和经费,建立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团队信息的公示制度,检查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境外实际活动情况等。
为干部因公出国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无疑是好主意——既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提升职务消费的透明度,更有利于保障和强化公众监督权、以公示的“阳光”预防公款消费方面的腐败。
不过,要当真充分实现上述种种好处,仅有一个含混笼统、语焉不详的说法,显然还远远不够。接下来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公示?
首先是向谁公示。譬如现行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仅是局限于机关、组织内部的报告,而非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告,如果上述“因公出国公示”也成为类似的公开范围十分有限、小圈子里的“内部公示”、“自我公示”,那么,“公示”的廉政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再者,更重要的是,究竟公示什么。“公示”既然是称之为“示”,那么,其所“示”的内容当然就是越丰富越详细越好——惟其如此,才可能实至名归。比如,出国的具体人员、经费、日程安排,以及出国的理由、目的等内容,便均不可或缺,并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罗列。像其中最关键的“经费”,在笔者看来,就应该具体到公示每一张机票门票、每一次住宿餐饮费用的程度。另外,鉴于此前媒体曝光的多起“公务出国伪造邀请函”丑闻,我以为,“出国理由”也应成为公示的重点,如像“邀请函”这样的出国手续,就应该尽量原文公示。
在这方面,同样不得不说,此前我们早已熟悉的干部“任前公示”是一个前车之鉴。原本为了公开、监督的任前公示制度,在现实实践中却严重走样变形、流于形式,而其致命的缺陷正在于:公示内容往往显得十分粗略,极尽“惜墨如金”之能事,除了“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信息之外,其他公众更为关心,同时也是真正有利于监督的大量关键信息,如干部的详细工作实绩履历、所以选任他的具体理由等等,往往都是一片空白。如果拟议中的“干部出国公示”,最终也是类似现行“任前公示”的一般模样,缺乏实质性的公示内容,那么在我看来,是否建立这样的公示制度,其实都将变得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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