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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网2010-07-19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洁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12日《广州日报》)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必须老百姓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如果说这一制度得以完全彻底的落实,不仅无缝对接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而且能够破局官员“前腐后继”的尴尬。

但是,好的制度,并非公布周延的文本就能奏效。因为在此之前,既有两个相关内容的规定,分别是---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事实证明,这两个规定有一定的成效,但并未达到理想的吏治状态。究其根本,乃是落实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主因是监督乏力;监督乏力则是因为缺乏公共监督。不说别的,普罗大众,知道1995年和2006年那两个规定的有几人?公众不晓得,就意味着对官员的监督是体制内的自我监督,是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共担的监督。

以此而论,新规定在监督上依然有改进和格局提升的空间。因为新规定在监督层面的设计,依然没有摆脱体制桎梏。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而且,监督部门被设定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而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须要经过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这样的监督,不仅存在着权力上的掣肘,而且面临着可能的利益纠葛。因此,单纯靠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监督,很难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事实证明,只有扩大监督范围,使体制内的自我监督升华为公共监督,让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申报完全公示于阳光下,才能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官员不是一般的公众人物,是必须取信于民和诚实问政的公仆。官员让渡自己部分的个人隐私和财产信息,没有任何理由,这也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法则。

既然规定和公众的目的完全兼容,因此没有必要将这一制度的监督范围小众化,而应该完全大众化和公开化。

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阶段,缺失的不是法制制度,而是执行乏力。但执行乏力的根本所在就是因为公共监督未被完全纳入公共视野,没有形成制度化。公众监督,还处于自发启蒙的状态,其监督力所及,往往要靠突然爆发来发挥倒逼作用。也可以这么说,权力对于公共监督,还存在怀疑忌惮的心理,还不能主动坦然地接受公共监督。这种不合辙,是中国社会从人治到法治转型期的典型表现。

信息时代为中国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公共监督平台,公民意识的觉醒为公共监督涵养了理性的民本素质。有这两点托底,权力应该舒展心胸,不必瞻前顾后,将好的制度大胆置于公共监督之中。只要敢于让民意考问,乐于让民众监督,官员报告个人事项,就不敢有丝毫的隐瞒。所以,公共监督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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