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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2010-04-28作者:作者姓名

体制上一方面坚决反对,法律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但另一方面却在事实上享受着滥用强制带来的成果。

  涉案人在办案部门的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越来越多,原因越来越离奇。最近公安部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对非正常死亡的集中整治。公安部长在爱民模范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称,这类事件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进行爱民教育等。各地也规定了许多严厉措施,如凡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局长必须辞职,有的地方规定不准在二楼以上讯问犯罪嫌疑人,以防跳楼等等。暴露出来的各种突然而离奇的死亡,可能有的是涉案人自杀,有的是隐性疾病突然发作,但公众可能更倾向于认为是办案或看守人员刑讯逼供而致,或者指使、放任牢头狱霸所为。

  刑讯逼供之类的滥用强制、滥用暴力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不能禁止,而是缺乏真正制止的体制力量。体制上一方面坚决反对,法律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但另一方面却在事实上享受着滥用强制带来的成果。这一点,有些类似于滥用强制拆迁:既反对,又依赖;既禁止,更享受。虽然滥用强制受到法律禁止以及社会舆论口诛笔伐,虽然搞出人命之后也给政府带来许多麻烦,领导很生气,但是另一面,也带来了许多好处:快速破案,震慑罪犯,降低破案成本,并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许多“打死不坦白”、“麻烦制造者”来说,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是难以解决问题的,所以法外用刑、给予皮肉之苦、精神之痛的惩罚,乃至法外羁押,甚至以治疗精神病的名义关押,也就成为了一种黑色的治理方式。所以,现在一些部门和领导似乎只关心一个问题,不要搞出人命,也就是非正常死亡就行,对此,上上下下都心领神会,这甚至已经不是一种潜规则。

  如果仍然抱着半推半就的态度,一面高喊禁止又一面默许,必然不能阻止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继续发生。因此,就需要一些釜底抽薪的办法。一是,逐渐加大从体制上杜绝滥用强制的力度,否定和消解其带来的好处。如果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就应该排除因为刑讯逼供等违法的执法行为而得来的证据。诉讼法学上一直在讨论是不是要借鉴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应该有条件地在诉讼体制上拒绝因为违法手段而取得的证据及其延伸的第二手证据。当然,在什么程度上拒绝,需要有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

  二是,将简便易行的制约机制落到实处。把涉案人和律师的权利从法律文本上落到实处,是一种具有操作性且可以明显见效的措施,这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是法律运行中往往被执法部门剥夺了。加强公众的评估也能够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不仅在诉讼上,在更广泛的治理上,需要改变对执法机关的评估方式,以错误甚至滥权的方式取得的成绩不能作为成绩来考核,更不能作为功劳来宣扬。

  三是,完善合法的惩罚方式。有些案件中的涉案人确实实施了群众所痛恨的违法犯罪,对其刑讯是为了惩罚或者羞辱。这时候办案人员往往有一种义愤填膺的气概。从现实情况来看,刑事和行政的惩罚措施都还不够完善,除了死刑、徒刑和罚款之外,其他的方法规定得不多,也运用得不多。用特定的方式履行足够的强制义务,是世界各国越来越多采取的惩罚方式,其中有许多都是值得借鉴的,甚至在数种惩罚措施中,也可以由违法犯罪者加以选择。

  四是,加强社会对于犯罪的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有的案件破不了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文明社会不得不承受犯罪分子逃之夭夭的现实。人民群众要求严惩凶手和上级的破案率指标,对于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具有某种强烈的暗示力量。当然,这同样需要一种公开的机制,为什么破不了案,对社会和受害人得有一种可以公布的合理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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