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房地产市场今年颇不平静。继6月份一房产商因“合同不规范”误导购房户退赔1000多万元损失之后,11月初,该市又有一家房产商因交房逾期违约被迫“大出血”200多万元。尽管购房户陆续领到赔偿金,但各方围绕权益争夺引发的“拉锯战”,以及由此暴露出来的“霸王条款”问题,再次表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迫切性。
今年以来,宣城市屡屡发生房地产商在购房合同中玩“文字游戏”欺骗消费者的事件。近期,宣城市工商部门对市区20多家房产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检查备案,发现每一家都有10处左右的“问题条款”,加起来有200多条,主要集中在交付期限免责、面积差异处理、违约责任不对称等方面。
购房纠纷源于合同误导
6月1日下午,宣城市“国鑫世纪新城”楼盘40多名购房户到当地消协投诉,称开发商国鑫公司利用他们不清楚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之间的差别,玩弄“文字游戏”,导致他们购买的同样位置、同样面积的商品房架空层(即储藏室、车库)房屋价款却不一样,少则相差数千元,多则相差数万元。
经过调查走访,该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国鑫公司售房使用了格式合同,“该公司在所售商品房架空层合同中使用面积、面积、建筑面积等3种表述,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应尽快予以纠正。 ”经过努力,开发商承诺对架空层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价款,最终将1000多万元的差价退赔1000余户购房户。
就在“国鑫事件”爆发的同时,宣城市“银桥湾事件”开始浮出水面。该市银桥房地产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了“银桥湾小区”,去年底至今年初,陆续与120多户购房户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但没能按时交房。与此同时,购房户发现小区还存在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擅自取消商品房部分使用功能等诸多问题,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果。
8月23日,当地工商、消协接到投诉,及时和建设、规划等部门沟通,先后3次邀请该开发公司负责人和业主代表共同协调解决投诉问题。经过反复调解,开发公司表示同意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承诺赔付120多户购房户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09年6月1日起至公司在当地媒体发布交房公告之日止,赔付购房户违约金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9条约定计算,总额超过200万元。
合同中随处可见违规条款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都是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开发商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出现了大量的‘霸王条款’,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消费者责任、排除购房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宣城市工商局直属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告诉记者。
在“国鑫事件”和“银桥湾事件”中,都有“霸王条款”的身影。据宣城市工商局直属局监管科负责人席春光介绍,针对近来购房合同频频出现争议的现状,他们对市区20多家房产地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检查备案,发现每一家都有10处左右的“问题条款”,加起来有200多条,主要集中在交付期限免责、面积差异处理、违约责任不对称、违约金过大以及装饰设备材料偷工减料等方面。
以交付期限为例,一些开发商会根据“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一条“玩花样”,有的增加一些免责条款,有的故意免除自己的告知义务等等。至于在补充协议、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的“猫腻”更是五花八门,从而为购房户维护自身权益设置了重重障碍。 “一些购房户等发现问题后找开发商,往往为时已晚,投诉无门。 ”
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购房户对这些“霸王合同”敢怒不敢言。 “购房户本来就处于弱势,房地产开发商倚强凌弱,令人寒心。 ”购房户李华告诉记者,他去年在该市市区某小区购置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很快发现质量瑕疵,但找到开发商时,对方亮出双方签订的“霸王合同”,把自己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尽管我们的投诉得到答复,但花费了这么长时间还住不上房子,真是当了‘房奴’又伤心。 ”
强化监管让开发商无隙可乘
如何减少和规避购房合同纠纷,消除“霸王合同”等“潜规则”,切实维护合同当事人和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
今年以来,随着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宣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今年前9个月新建商品房销售额42.18亿元,居全省第三位,房价也是一路上升,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达到3560元/平方米,个别开盘项目突破5000元/平方米。楼市的火暴,更凸显购房户权益难以保障和维护的尴尬。当前,在商品房买卖领域,房地产开发商处于优势地位。有鉴于此,专家认为要改变当前购房者的不利地位,打压“霸王合同”的生存空间,必须发挥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职责,真正让群众买上“放心房”和“舒心房”。
针对购房合同的“乱象”,宣城市工商和房管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文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实行两局统一会审、联合备案制度。 “我们关口前移,将合同审查提前到房屋预售许可证申办之前,就是要让‘霸王条款’无隙可乘。 ”席春光告诉记者,按照这一制度,对含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向房产商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无异议后备案,否则不予备案。
宣城工商和房管部门联手“把关”能否“药到病除”,还需要时间检验。采访中,一些专家表示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要让购房合同真正“去霸王化”,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切实加大对“霸王合同”的处罚力度。同时,还需要广大购房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张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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