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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7-03-02作者:

最高法明确“老赖”上榜期限:一般2年 最长或为5年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的一份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老赖”上榜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此前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

据介绍,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孟祥表示,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因此,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还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

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孟祥解释称,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孟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但考虑到上述规定出台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没有严格完成“规定动作”就终本的情况,且由于目前财产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终本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事实上绝对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本次并未规定案件一旦终本后就立即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才删除失信信息。

“这样规定较好地兼顾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平衡,确保了失信名单制度效果的有效发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即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孟祥补充强调。(汤琪)

最高法:未成年人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决定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明确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针对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提出建立款物收发情况定期核对机制,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一对应。规定还细化了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发情况的管理规定,为人民法院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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