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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2013-03-28作者:

3月26日,张高平(左)和张辉(右)无罪释放后,跟辩护律师朱明勇合影。图/周喜丰

 

强调法律公平正义,古已有之。
  
  《礼记·月令》有云:“审断决,狱讼必端平。”
  
  南宋法医学家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开篇语曰:“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大意是说:“大辟”(杀头)是最重的刑罚,其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全取决于这个决断。因此,法律要强调细致勘查、周密审理。
  
  进入现当代,这种理念得以不断强化。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短短几个月来,“法治”被反复重申。尤其,自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在程序或实体上得以纠正。3月26日洗冤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便是一例。
  
  3月26日上午,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国徽高悬,张辉、张高平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书。
  
  这一天,他们等待了10年。而今,百感交集,却只化成一句话:“终于清白了。”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老家安徽歙县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这名女子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赤裸。
  
  这是叔侄俩命运跌宕的开始。一年后,他们被法院认定犯强奸罪,判处重刑。
  
  然而,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无客观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强奸杀人的疑案。在4000公里外的南疆和北疆的监狱,叔侄俩喊冤的声音穿透时空。
  
  9年后的再审,让叔侄俩以清白之身还归故里。当年从死者身上提取的DNA混合物比对结果令人瞠目结舌:可能的真凶,已于2005年因涉及另一起具有相似事实的命案,被枪决。
  
  这到底是一个怎样曲折离奇的故事?
  
  “我没犯罪,减什么刑?”
  
  2005年,张高平被从浙江押送至4000公里外的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
  
  在众多罪犯中,张高平显得突兀,他不像其他人老实劳动改造,而是整天喊冤,不服管教,见到狱警和驻监检察官,也从不喊自己的囚号。他成了一个令监狱管理者头疼的对象。狱情通报会上,监狱方经常要研究他的问题。
  
  监狱管理者劝他遵守纪律,他仍然近乎偏执地坚持“伏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他抛给监狱管理干部的一句话是:“我不是犯人,我没犯罪,减什么刑?”
  
  8年间,他不断地写着自己的申诉材料,不断地重复着一个相同的故事,而这个故事,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迥然不同。
  
  2003年5月18日晚,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开着大货车从歙县前往上海。受人之托,他们让去杭州的女同乡王某搭上了顺风车。次日上午10时,在杭州西湖区留泗路边的水沟中,王的尸体被发现。4天后,在王某上车的地方,张高平、张辉落案。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当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在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西站后,王某借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要对方过来接她,但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联系。随后,张辉与张高平共谋,在驾驶室内,张辉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忙揿住王某的腿脚。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叔侄俩并不认罪。张高平在家信中请求家人申诉、伸冤,“我认命,不认罪”,他拒绝背上强奸杀人如此不光彩的罪名,乞求自己一双女儿相信他:“别人信不信,我没办法,我绝对不会骗我的亲生女儿”。
  
  他们的申诉材料中,讲述的是另外一个故事:案发当晚,在杭州西站,王某打完朋友电话后,说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叔侄俩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王某下车后,他们还把电话留给了她,然后从二桥上高速开往上海。
  
  张高平在监狱里的反常表现,引起了一位驻监检察官的注意。这位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深感非同小可,开始帮张高平邮寄申诉材料、打电话,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复查此案。
  
  与此同时,张高平的兄长、张辉的父亲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路上,他每次去北京上访,只能睡5块钱一晚的床铺,“男的女的都睡在一个房间里,我都不好意思”。
  
  转机出现在2008年。
  
  当年《民主与法制》第13期的一篇报道——《“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张高平的注意。这是监狱里为数不多可供罪犯阅读的法制类杂志之一。巧合的是,2008年刚从浙江调往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张辉,也看到了这篇报道。
  
  该报道还原了河南鹤壁浚县2002年5月发生的一起灭门案,被告人马廷新洗冤昭雪的全过程。在5年多的时间里,马廷新经过多次无罪判决、抗诉和裁定,最终于2008年无罪释放。
  
  报道中提到一个名叫“袁连芳”的证人,挑动了张高平、张辉的神经。
  
  该报道称,马廷新在法庭上表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并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下,作了有罪供述,而且,“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数次修改,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让马廷新背熟,并且抄了一遍”。
  
  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马廷新案当年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新犯罪事实的第一条证据,便是袁连芳等3人的证言——“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他自己所写”。
  
  这与张高平、张辉的“认罪”经历极其相似。在庭审时,张辉坚称自己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个牢头狱霸代写、进而逼他抄的。直到拿到判决书,他才恍然大悟,原来那个逼诱他抄写认罪材料的人,也叫“袁连芳”。
  
  张氏叔侄案的一审判决书上也记载: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这样的巧合太过蹊跷。如果两个袁连芳是同一人,既然在马廷新案中作伪证,也有在张氏叔侄案中作伪证的可能。
  
  袁连芳是谁?驻监检察官通过当地公安系统查获其登记信息,并获得其头像。调查显示,在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这位检察官写信给浙江、杭州的检察院,获得袁连芳的判决书和减刑裁定。杭州中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
  
  为了进一步确定两个“袁连芳”是否系同一人,这位检察官还把多个人物混在一起的大头照寄往河南浚县检察院,请求他们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进行辨认。结果马廷新从一堆大头照中,一眼就认出了袁连芳的照片,“他烧成灰我也认识”。
  
  多方调查的事实让人相信,两个“袁连芳”正是同一个人,是一名可以跨省调动的神秘证人。

神秘证人玩“穿越”
  
  “奇幻”代理
  
  2010年11月24日,张高发背着一块火腿,从安徽老家赶到北京,辗转郑州,终于见到了律师朱明勇。
  
  他哭了。两年前,那位驻监检察官就嘱咐他,一定要找到朱明勇——他正是马廷新案的辩护人。在那位检察官看来,找到朱明勇,无疑是解开张氏叔侄案的一把钥匙。
  
  朱明勇不得不再次“研究”袁连芳,这是他20年刑辩律师生涯中绝无仅有的经历。这样的巧合,如今在朱明勇看来近乎奇幻,让他想起了《少年派的奇幻漂流》,背后隐藏着另一个故事。
  
  当年,马廷新案中唯一由被告人亲笔书写的“自首书”,被马廷新后来在法庭上反复强调是袁连芳写好让他抄的。为了证明这一点,朱明勇字斟句酌,发现自首书的语言规律与马廷新的语言规律不符——马廷新根本就分不清“的”“地”“得”的用法,而“自首书”中却能运用自如,准确无误;马廷新的日记里错别字连篇,而“自首书”文字规范,无一错误。二审时,朱明勇律师将这一证据提交法庭,引起法官重视。这起惊动公安部、派出国内测谎权威、邀请一流痕迹专家参与侦破的案件,在30余个疑点面前,最终以被告人无罪释放告终。
  
  在接手张氏叔侄申诉案后,朱明勇赶到浙江高院,查询申诉进展,发现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这起申诉案件。朱明勇当即要求法院进行登记,“不管能不能立案,先登记再说”。那一天,张高发才知道,他奔波7年的申诉一切归零。
  
  研究该案,朱明勇发现疑点太多:一、全案定罪仅有口供,而无任何物证,而两人供述的作案细节多处不同;二、两人若有歹意,何必等到被害人到了杭州联系其朋友后再强奸杀人?三、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规范中,亲叔侄一起作案强奸一名女性,不合情理;四、最为关键的是,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谱带根本就没有张辉、张高平的。
  
  “证人”袁连芳的身份经过多方调查,已然明朗。《南方周末》2011年12月9日《狱侦耳目》报道,搅动两起命案审理的袁连芳,于2001年1月13日因贩卖淫秽物品被警方拘留,后获刑6年,但本该移送监狱服刑的袁连芳最终留在了看守所,成为一名“狱侦耳目”。
  
  2002年5月30日,河南鹤壁浚县发生灭门惨案近半年之后,袁被调派到鹤壁第一看守所,成为“拒不认罪”的马廷新同监室的号长,逼诱马廷新抄写“自首书”。
  
  袁连芳完成任务,于2003年4月8日离开鹤壁,押回杭州。1个月后,袁又成为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张辉的同监室的号长,以同样的手法让张辉抄写了认罪材料。
  
  低调纠错
  
  2011年11月,张氏叔侄案得以曝光,震动浙江政法系统。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了评查组,复查工作低调而隐秘。
  
  据知情人士透露,评查组前往新疆,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又去了河南鹤壁中院,找到马廷新案的主审法官了解马案及袁连芳的相关情况,还去了张氏叔侄的安徽老家进行调查。
  
  据张高发称,过去一年多里,浙江方面也通过歙县司法部门联系过他。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律师王亦文称,他也接到过浙江高院法官电话,向他征询过某些方面的问题。
  
  王亦文感慨,在一、二审中,该案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指出多个疑点,他曾经对二审抱有希望,但二审最终以“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了事。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该案根本称不上疑罪,现有证据完全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的可能。
  
  2012年4月,在浙江省委政法委复查之后,浙江高院立案重审。2013年1月6日,张高发接到张辉从库尔勒监狱打来的电话,张辉告诉家人,他将被提回杭州某监狱。前一天,张高平已经被提回杭州。
  
  1月29日,张高发被允许去监狱会见张高平、张辉。当天,张高发携弟弟、侄子、外甥,一家四人赶往监狱,这是自该案一审宣判后,9年来家人的首次见面,哭成一团。
  
  2月9日,除夕,张高发收到了浙江高院再审决定书。
  
  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再审,因涉隐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指出,该案没有证明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被再审法院依法予以排除。
  
  最为关键的是,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作过一份从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鉴定,这份鉴定再次呈堂。
  
  当年,这份鉴定的结果是:“受害人指甲里提取的DNA混合谱带,系受害人与一名男性混合形成,排除了张辉、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通俗地说,受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排除了张辉、张高平,而来自于另一名男性。
  
  在一、二审期间,这份DNA鉴定曾引起激烈争议。辩护人认为,它足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视之为“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联”。
  
  再审法庭上,新的比对结果令人吃惊:杭州市公安局将这份DNA鉴定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勾某某”的DNA吻合。新的证据表示,王某被杀案,不能排除系“勾某某”犯案。
  
  在再审的最后阶段,出庭检察员说“正义虽然迟到,但不会缺席。”而张高平说着说着就哭了,他说,自己多年来,一直不认罪、不放弃,因为相信法律。
  
  3月26日,浙江高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真凶到底是谁?
  
  一份DNA鉴定,比对出可能的真凶“勾某某”。那么,他到底是谁?如今又在哪里?
  
  曲折离奇的洗冤昭雪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故事:相关资料表明,“真凶”勾海峰已因另一起杀人案,于八年前被枪决。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当初入狱的是勾海峰,这个世界会不会少一个无辜的受害人?

“真凶”已被枪决
  
  张氏叔侄案的再审判决书讲述了勾海峰的故事:2005年1月8日晚,他杀害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
  
  对于勾海峰,杭州的市民不会忘记。
  
  2005年1月8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女大学生吴晶晶在回家途中失踪。1月16日,吴的尸体在下沙开发区的隐蔽处找到,全身赤裸。同一天,出租车司机勾海峰被警方抓获。
  
  彼时,该案震动浙江,也让杭州这坐号称最具安全感的城市陷入恐慌,更引发关于出租车行业安全感的讨论。
  
  据勾海峰交代,案发当晚他将吴晶晶送到家门口附近,两人因车钱起争执,勾海峰动怒,掐住吴的脖子,将其杀害。事后,勾海峰将车开回吴的学校附近,抛下吴的一袋换洗衣服,之后,抛尸于下沙5号路延伸段边的一口窨井。
  
  警方排除了勾海峰强暴吴晶晶的可能,认为勾海峰杀人后,只是为了造成吴被强暴后遇害的假象,脱光吴的衣服,将其抛尸他处。
  
  记者查阅当年的新闻报道,勾海峰并没有供出曾经还杀害过另一名女子。其辩护律师也称,勾因车费争执,属激情杀人。但对其杀人动机,因只有勾海峰一面之词,引起争议。有人质疑勾可能有劫色劫财的作案动机,但勾在临刑前接受采访时否认了这一说法,并称自己活了30多年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的事。
  
  法院审理认为,“勾海峰故意杀人的动机不能确定,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盗窃的认定。”在案发3个月后,激发众怒的杀人凶手勾海峰,走完了一、二审及死刑复核程序,被执行枪决。
  
  被错失的可能性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死者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
  
  这是张氏叔侄案于2011年11月21日经媒体曝光后的第二天。
  
  杭州市公安局对这一比对结果仍不确信,又立即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该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从王某指甲中提取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与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要求”。
  
  至此,真相已无限接近,勾海峰极可能是杀害王某的凶手。2012年7月,浙江高院再审法官调阅了勾海峰的案卷。
  
  而在再审法庭上,张高平讲述了另一个真相:2005年,勾海峰被抓时,身在监狱的张高平就看到了电视报道,他当时便怀疑王某是勾海峰所杀。
  
  张高平说,他是根据两案的相似情节得出了自己的推断:一、都是单身女性被掐脖致死;二、死者都被脱光了衣服抛尸他处;三是王某钱包里的钱也没有了,警方也没能从王某身体内检出精液,不排除劫财杀人。
  
  据张高平讲述,他当时看完电视后,还把自己的怀疑跟监狱里的警察报告了,希望把勾海峰的DNA与王某指甲里提取的DNA进行比对。但显然,他的怀疑没有得到重视。
  
  2011年11月,北京律师张凯等人曾专程飞往新疆会见张高平,张高平也表达了自己的怀疑,并准确地提到了勾海峰的名字,他说自己还打电话给张高发,要他找律师看勾海峰有没有做DNA鉴定,这样可以比对王某命案中提取的DNA成分。
  
  张高平的这一推断被视为一个冤狱者的神经敏感,“中了彩票也没这么巧的事”。但如今,比对结果让所有人瞠目结舌:“彩票”对上了。

可能的真相
  
  然而,勾海峰当年很快就被枪决了。从法律上来说,勾海峰只能是王某命案中未经审判的疑凶。
  
  那么,张氏叔侄冤案背后的真相只能推测:
  
  2002年,33岁的勾海峰从老家吉林省汪清县来到杭州,当年12月4日,勾海峰取得由杭州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处核发的《杭州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有效期3年),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
  
  2003年5月19日凌晨,勾海峰在艮秋立交桥搭乘了刚刚从张高平叔侄俩的大货车上下车的王某,深更半夜,见四周漆黑无人,勾海峰动了杀心,后抛尸留泗路边的水沟。在挣扎中,王某的指甲留下了勾海峰的DNA。
  
  这一切,同样没有任何目击者。两年后的1月8日晚,逍遥法外的勾海峰杀死了又一名搭乘他出租车的大学生吴晶晶。
  
  2004年10月19日,张氏叔侄案在浙江高院终审判决之后,不到3个月,勾海峰因吴晶晶案落网,但有着“相似事实”的王某命案并没有被纳入杭州公安复查的视线。
  
  直到2011年11月,张氏叔侄案经媒体曝光之后,杭州警方才将勾海峰的DNA与死者指甲里的DNA进行比对。
  
  这时,张高平叔侄又多坐了7年冤狱。
  
  冤案何以产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本报记者周喜丰浙江、安徽报道
  
  “狱侦耳目”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
  
  该报道称,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该报道:在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张氏叔侄被视为王某最后接触的人,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办案人员从尸体上找不到两人的精斑,在“强奸”现场,即大货车的驾驶座上,也没有查到任何物证,“最令人沮丧的是,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王某的指甲里留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
  
  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现在看来,都是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
  
  “狱侦耳目”袁连芳在张氏叔侄案与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面。
  
  “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狱侦耳目”办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
  
  有无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早在审判之前已有质疑。
  
  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人王亦文回忆,他于2003年端午前后接手该案之后,经过外围初步调查,已产生怀疑——张高平哭诉自己什么都没有干,并称遭刑讯逼供,还向王亦文展现了手上几处被烟头烫伤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对疤痕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烟头烫伤,但结论是“无条件鉴定”。
  
  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均否认指控,并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其辩护人也认为,张辉原有罪供述与张高平的供述,诸多细节存在矛盾,辨认经过等录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刑讯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据辩护人归纳,叔侄俩在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强奸、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案发过程的关键时段,每一重要细节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显然不是记忆的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然而,一审判决书中却认定张辉、张高平的供述“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二审中,张辉的律师阮方民、李华又在辩护词中指出,张辉在2003年5月23日被抓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5天里,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事实上,对张辉的一份形成于5月28日的供述笔录,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长达12页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但是,就是这份形成于5月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审讯中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对张高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张辉的辩解,公诉方出示了袁连芳的证言,称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法庭上的激辩,最终落实到判决书上,结论是:其所谓遭到刑讯和诱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看完鉴定结论,王亦文有点激动,跟检察官说“放人吧”,但检察官的回复轻描淡写,“这要看领导定”。
  
  王亦文要求复印这份鉴定报告,被拒绝,只允许抄写。直到该案二审时,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侦期间,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触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与那份DNA鉴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年2月,他被告知该案将起诉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复印案件材料时,王亦文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当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这么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确提出要作无罪辩护,法官很吃惊,还以为这个案件是铁定的。”
  
  2004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来,这让王亦文感到惊讶。
  
  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王亦文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那份鉴定。”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逻辑是: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张辉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物质。
  
  于是,这份DNA鉴定被轻易地“排除”了张氏叔侄无罪的可能。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以张辉系累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6个月),判处死刑,张高平判处无期。

二审“疑罪从轻”
  
  对于这起颇具疑点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诉后,选择了书面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是否开庭,1997版刑诉法的规定富有弹性: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关天,二审不开庭一直广受诟病。直到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在当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浙江高院是从2006年6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张氏叔侄俩因二审不开庭,错过了一次当庭申辩的机会。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作案细节供述矛盾,表述变成了“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对于那份DNA鉴定,浙江高院干脆在二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他对浙江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对二审法院抱有希望,并在辩护词中写道:DNA鉴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相信合议庭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现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打开张辉、张高平的生命与自由之门。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显得矛盾:一方面认定张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另一方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情况,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在王亦文看来,二审法院显然发现了疑点,因而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可惜的是,法院遵从的逻辑不是刑诉法早已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
  
  二审判决,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两人的脑袋。
  
  无人担责的冤案
  
  朱明勇认为,张氏叔侄冤案的昭雪,再一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诸多细节惊人相似:在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阴魂不散;在证明标准上都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
  
  齐奇所说的《冤案何以产生》,作者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佩特罗,他在书中讲述了一个在美国发生的和张氏叔侄案极其相似的案例:一起突发的强奸杀人案使得一位男子被定罪入狱,一份关键的DNA样本证明真凶另有其人,7年后,冤案才得以澄清。
  
  相关专家认为,类似冤案的产生无不呈现出多年来的司法积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两会期间,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基于此,齐奇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遗憾的是,十年来,张氏叔侄案错过了多次可能的纠错机会。朱明勇说,如果2003年不存在刑讯逼供和“狱侦耳目”的不当使用,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追究;2004年,当死者指甲里的DNA鉴定能够得到法院重视,就完全可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2005年,勾海峰案出现后,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部门想到去复查比对DNA,也还能及时纠错;2008年,袁连芳浮现,新疆的检察机关建议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如果及时抗诉,本案也能早点纠错。
  
  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这起冤案,至今无人承担责任。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从这一天开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已逐步纠正。张氏叔侄案便是其中一例。
  
  法治的要求理应贯彻于每一个个案当中,但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如何才能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如何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疑问依然未解。
  
  就此,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

朱明勇:“疑罪从轻”使冤狱难于平反
  
  潇湘晨报:在你代理的两个案件(张氏叔侄案、马廷新案)中,都显现出“狱侦耳目”的问题,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朱明勇:“狱侦耳目”在这两案中不是使用的问题,而是非法使用的问题。耳目或者特情,是靠自己的耳和目获取情报的特殊人员,其使用本身倒没什么问题,但公安机关却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义利用起来充当牢头狱霸,对被侦查对象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实际上是将侦查权违法下放给耳目,而且还放纵耳目实施逼供、诱供、指供等一系列的非法侦查手段,还让耳目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潇湘晨报:如何确保这种侦查手段在有效监督之下合法运用?
  
  朱明勇:耳目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侦查权,对耳目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实际上耳目的作用仅限于提供、收集情报,而不得亲自实施侦查行为,更不得实施违法的侦查行为。对其设置、管理、教育应该有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具体工作安排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否则,如果按照本案耳目的工作方式,任何一个人都可能被认定构成任何犯罪。在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侦查方式的背景下,比照侦查监督职责,对其批准、使用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潇湘晨报:梳理多个冤案,有一个共同之处:被告人在二审时保住了脑袋,即法院“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朱明勇:“疑罪从无”是世界通行的刑事法律理念,我国刑诉法早在1997年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很多法院创造性地搞出了“疑罪从轻”这个特色,它的危害在于不仅真相得以掩盖,而且冤狱难以平反。我们注意到,在中国一般只有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冤案才不得不纠正。不过,马廷新案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无罪判决的。通过张氏叔侄案,也更加印证了马廷新案判决的正确性。但这种情况在中国真的很少见。
  
  潇湘晨报:新的刑诉法实施后,对于防止冤案的产生是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朱明勇: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得很对,“每一起冤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得不到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制定什么法律也不管用。其实法律表面上写得已经够了,如果说真要解决问题,一是要把法律当真,二是要严格执行。就是在立法上设置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如讯问时律师在场、24小时全程录像;同时对限制公权的规则,要制定相应的罚则。
  
  潇湘晨报:这个案件给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朱明勇: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案得以平反,而是我们是否反思到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刑讯逼供,如果耳目不成为牢头狱霸威逼利诱,如果检察机关能认真审查,如果法院能把住证据关口,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冤判。如果二张不被冤判,则公安就还有责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时抓获。那么,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惨案就不会发生。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勾海峰的再次杀人,形式上看他是杀手,而本质上看,刑讯逼供、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还没有一个人对此负责。
  
  徐昕:狱侦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续
  
  潇湘晨报:近些年来,类似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断被披露,这些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
  
  徐昕:这跟制度本身的关系密切。不追究责任,会导致他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现在真正因为冤假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是非常少的。
  
  现在媒体所关注的这些冤假错案,最主要是涉及侦查的问题。一些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都没有到位,比如赵作海案,一出来后首先追究的是法官的责任,实际上,这样的案件法官是扛了很多压力才没判死刑的,如果判了死刑,翻案就更难了。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死了,要翻案的话,动作就更大了,所以就只有死扛着了。不能翻案的另一个原因,是那些办案的人,在他那个系统内已经高升了。所以,有很多制度性的因素。
  
  潇湘晨报:在河南马廷新、浙江张氏叔侄的两起冤案中,均涉及所谓“狱侦耳目”的侦查方式,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我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参观北京监狱的活动,发现利用这种手段(破案)非常普遍,但真实的数字很难掌握。公安破这个案子,开始并没有破,只是怀疑你,把你逮进看守所之后,采取各种方式让你招供,比如利用同住的犯人套取信息,然后举报作为立功,还有就是刑讯逼供,利用一种心理压力,让你来招供。现在大家注意到的问题主要是刑讯逼供,但是所谓的利用内线或者利用某种压力让你的精神崩溃、失常来破案,这个问题也很严重。
  
  潇湘晨报: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目前研究还不是很多,它属于国家机密的范畴吗?
  
  徐昕:这种做法绝对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这种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面的。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应当鼓励通过这种方式来破案,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考虑采用。
  
  潇湘晨报:为冤假错案平反一般有几种途径?徐昕:现在的伸冤途径应该说是很有限的,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没有正常的途径,所以只能期待“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这是所谓的一种偶然性的因素。内部伸冤纠错机制,必须取决于对当事人和律师权利的保障,要真正能够为司法机构所重视,同时能够发挥它本来应有的作用。所以,还是取决于权力架构的变化。
  
  潇湘晨报:一些案件的纠错过程中,司法机关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不直接无罪释放,而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判缓刑,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等。
  
  徐昕:就是一个追责的问题。一旦没有做这个(变通的做法)之后,就要追究责任,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就要采取折抵刑期等变通的做法,最后总要弄你一个名堂,让你找不到麻烦。这就涉及制度因素中的考核制度。一旦刑事上确定是错案,就会想去规避一些东西。这就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要纠正过来。(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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