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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土地开发敛财 濉溪县一副镇长“生财有道”

来源:《新安晚报》2012-09-16作者:

濉溪县双堆集镇是当年淮海战役的战场,是一块英雄的土地。1968年10月,李彦博就出生在这块光荣的土地上。自2002年起,他先后担任双堆集镇的副镇长、党委委员、县人大代表。他本该在这个岗位上造福百姓,可他却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自己贪污受贿、盘剥百姓的权杖。在当地群众的举报下,李彦博被濉溪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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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组长”在开发中敛财

李彦博于2002年至2007年7月20日任双堆集镇的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城建和土管所兼任镇综合办主任以及双堆集烈士陵园商住楼和双堆镇小学房屋开发组的组长。可别小看了这个开发组组长,在李彦博看来这里面可是大有油水可捞的。

2003年10月28日、11月8日,李彦博指使双堆集镇城建所所长牛某以付烈士陵园、双堆小学房屋开发图纸设计费的名义开了两张发票,陵园区设计费为5600元,双堆小学区设计费为3400元。他们两次共从镇建设管理综合办公室会计马某处领取现金9000元。后两人共同将此款用于个人买衣服、办年货开支了,李彦博从中得款4500元。而他们根本就没付什么设计费,所用的设计图纸是他们二人找建委设计室设计的,说由于镇政府经费紧张,照顾一下乡镇建设吧,就没给设计费,只是请相关人员吃了顿饭,拿图纸时带了四箱乳鸽送去,也只值200元左右。一招得手,接着便招招出手。

2003年11月的一天,李彦博又指使镇城建所所长牛某从镇建设管理综合办公室会计马某掌管的烈士陵园开发收入款中领取综合开发费1万元。后两人将该款私分,李彦博分得赃款5000元,牛某分得赃款4000元,余款1000元由牛某用于公务开支。

2003年11月10日,李彦博安排镇土管所人员王某以该所的名义,从会计马某掌管的陵园开发收入款中领取现金1万元,李、王等人用于个人花销,李彦博实得赃款4600元。

2004年3月18日,李彦博又指使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公室聘用人员王某以收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的名义,开出5600元收据一张,后李凭此收据又从会计马某掌管的烈士陵园开发收入款中领取5600元现金占为己有。

不只是对陵园区房屋开发,就是双堆小学房屋的开发,李彦博也在其中大伸贪手。

2003年9月29日,李彦博指使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公室聘用人员王某以收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费的名义,开具3600元收据一张交给自己,然后从镇建设管理综合办公室会计马某经管的双堆小学开发收入款中领取现金3600元占为己有。

2003年9月间,双堆小学校长邹某向负责该校开发的李彦博建议为学校修建若干个垃圾池,李答应从开发费中再给学校5000元。同年10月30日,由校会计向镇综合开发办公室开出5000元收据一张交给李,李就安排人为学校修建了垃圾池二个,计款1600元。11月10日,李从镇综合开发办公室支取5000元后,将1600元收条、个人开支发票2000元及现金1400元交给会计,用于充抵镇综合开发办公室应付双堆小学的5000元,李从中贪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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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村民”成了他盘剥对象

按规定,村民建房办理土地使用证,土管部门只能收取工本费,普通的5元,精装的10元。可就是这样一件简单的为民办事的民生工作,却成了李彦博的又一大敛财渠道。他常对找他办事的人说:如今办事哪有不花钱的,只要肯花钱,有啥事办不成的。在他看来,收钱办事,好像是理所当然的。而在双堆镇,李彦博是素以“工作作风强硬,有魄力”著称的,如果有人胆敢建房不办证,他真会带人以违章建筑为由而拆你房的,因此在他的淫威之下,就算其多收钱,村民也不得不主动积极地找他办证。

2005年5月的一天,双堆集镇王元村村民孟某因个人建房找到李彦博,李说办证要交3000元,当天孟某到李彦博家,给了3000元。李彦博则利用其分管镇城建、土管之便,收取了这“办证费”3000元,占为己有。后安排人给孟某办了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纪委调查他时,他害怕,才将钱退还给了孟的妻子。

双堆集镇邹圩村村民顿某通过村干部找到李彦博要求办理建房证件,李即电话约来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陶某和镇土管所所长李某二人,经商谈由陶收取顿某“办证费”3000元,后李彦博得款800元用于个人花销,余款2200元除陶用于办证支出400元外,所剩钱款被陶、李两人私分。2007年6月纪委调查时,李、陶二人找到顿某,谎说证没办,这3000元退给了顿某。

双堆集镇吴井村村民张某和双堆集镇李湖村村民李某某等四人因个人建房通过村干部找到李彦博,李彦博分别收取村民张某1400元和村民李某某等四人“办证费”4400元,占为己有。后李安排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陶某给他们办理了建房证。2006年3月的一天,李彦博又安排镇建设管理所人员王某收取镇沈湖村村民沈某、杨某两人办证费计5200元,李从中得款1900元。

2006年5月的一天,镇李湖村八户村民因个人建房通过村干部李某某找到李彦博及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陶某,李彦博又以收取“办证费”为名,收取8人的“办证费”8800元。他从中得款3600元。余下的钱,李彦博作了“分配”。他对陶某说:李湖村的钱送来了,给你们5200元,其中给土管1600元、给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公室人员王某800元、村干部李某某协调费1600元。这笔“办证费”就这样被瓜分了。2006年的一天,双堆集街的个体户邹某找到李彦博,要求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和李商谈能否少收点钱,最后他给了李现金500元,李彦博即签字并安排土管部门给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2006年6月,李彦博在负责处理镇芦沟村村民在宿蒙路两侧建房事宜中,先后经手收取村民高某、李某二人“办证费”5000元,后于2006年9月的一天,从双堆集镇某酒店虚开5438元的招待费发票一张交给收费管理员黄某,用于冲抵其原收款5000元入账,李彦博从中贪污5000元。后在纪委调查时,他才将钱又退给了黄某,把原发票抽回撕毁了。2007年1月16日,村民杨某找到李彦博,要求办理建房手续,李收取办证费2000元后,自己从中得款1800元,余款交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办公室人员王某办证。后李将办好的施工证交给了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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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用地”,他也插一“杠子”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其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可李彦博却恰恰相反,他是权为自己用,利为自己谋。权力成了他盘剥乡邻、谋取私利的工具。

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5月22日,李彦博利用分管镇城建管理部门职务之便,先后五次收取双堆集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陶某从镇建设管理所收取沈湖村39户村民城乡建设规划综合服务费中的6000元。后陶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从该所人员王某收取的相关费用1.48万元中冲抵了该款。

2006年7月的一天,双堆集镇芦沟食品站原站长王某和村支书葛某找到李彦博,要求其出面协调将芦沟东、西二队靠食品站荒地与食品站原国有土地合并用于个人建房。李彦博即提出也想给其妹妹弄一块地皮,于是他也代表其妹妹参与分地。经李彦博协调解决后,因建房用地有限,只有12间四份地皮,却有五户要,多出一户。李彦博即提出:谁主动退出,那么凡得到建房用地的人就要拿出1万元补偿给未分到地皮的人,最后李彦博“高姿态”,代表其妹妹主动退出。其余四人每人出1万元交给村支书葛某,葛某将收来的3万元交给李时说:“李镇长,这3万元你拿走吧!”四户之一的葛某又说:“我那1万元就不给你了。”凭空得了3万元的李镇长自然没意见,爽快地答应不收葛某那1万元了。

怀远县村民陶某某在镇淝河堤上烧砖。2007年3月的一天,李彦博找来镇土管所所长李某,对他说:今年过年那烧砖的陶老板怎么也没来给咱意思一下,你去找他麻烦,就说有人举报他在淝河堤上非法取土烧砖。后李某找陶说李镇长要你拿千把块钱办个土地使用证。陶某某听了,自然是心知肚明,这又是来索要进贡钱了,他便给了李某1000元,李某拿了500元给李彦博。得了钱后,李彦博见到陶某某就再也不提让他办土地使用证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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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上,公诉人痛斥涉民罪案

2009年3月濉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县检察院公诉人王振峰就这一案发出了正义的声音:“被告人李彦博于2003年至2007年在担任双堆集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土地、城建和小城镇建设的职务之便,先后实施贪污、受贿犯罪多达25起,涉案金额达十余万元,涉及双堆镇十余村、几十户村民,其犯罪时间跨度之长、范围之广、次数之多、涉案人员之众,在濉溪县实属罕见。

在其共同犯罪过程中,他都属于主导地位,是主犯。且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主动索取贿赂、甚至和受害人讨价还价的恶劣情节……其索贿受贿的对象大都是普通的农民,他们靠自己辛勤的汗水和日积月累积攒一点钱,要求办证建房,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条件,可这却成了被告人李彦博伙同他人掠取不义之财的对象。对原本仅仅需要收5至10元工本费的办证村民,竟然张口要到1000元、2000元甚至3000元,最后将钱据为己有。可见其掠取钱财的贪婪和疯狂的程度。”

3月23日,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李彦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7.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张大胜、马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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