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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2010-10-28作者:

贵州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星利用职权,收受贿赂631.3437万元,日前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宋建星,现年50岁,安徽省凤阳县人。1995年3月到2008年期间,宋建星先后担任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客运交通管理局(省客管局)局长。

在各时段任职期间,宋建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同意部分客车生产厂家、出租车经销商销售的公交客车、出租车车型作为贵州省公交市场的选用车型,在指导省公交协会开展出租车下线扶贫、监督管理公交车、出租车报废回收及出租车经营权拍卖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通过下级公交公司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为下级客运管理部门、公交运营单位和个人审批新增线路、车辆、更新车型;发放燃油补贴;协调业务关系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631.343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到2008年,宋建星接受贵州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贵州销售分公司、贵阳顺天工贸公司总经理李某请托,同意指定贵州汽车修理公司作为贵州省内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独家销售企业。宋建星先后收受李某所送财物共计111.76367万元。

2003年,贵州省利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长张某、黄某为使本公司销售的捷达轿车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从2003年7月到2008年8月,先后送给宋建星119万元。

2004年5月,宋建星受贵州宏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请托,签批同意该公司销售的神龙富康、东风雪铁龙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从2005年到2008年,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7万元及价值3万多元的窗帘,共计60万元。

收到好处的宋建星为这些公司积极运作,使得其销售汽车顺利进入贵州出租车市场。

宋建星的姐姐是贵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人,2006年找到宋建星,希望弟弟帮忙为公司销售美的客车,每台给其4000元报酬。在宋建星的运作下,这家公司的客车销量开始逐渐增加,并开始准备进入贵阳市场。为让美的客车作为贵州销售的公交车型,2006年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收受姐姐所送60万元。2007年,贵州壬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托宋建星同意该公司销售的羚羊轿车作为贵州省境内出租车车型。为此,宋建星共计收受贵州壬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贿赂89万元。2003年,宋建星接受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请托,同意该公司生产的蜀都客车作为贵州销售的公交车辆。2003年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共收受王某所送24万元。

类似上述的敛财手段,经法院认定的有31桩案件,在13年的时间内,宋建星大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1.3437万元。据了解,宋建星被扣押、冻结的现金、存折、房产等物品共计价值1917多万元人民币、3.5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法院已查明宋受贿金额631万余元。另外共收受礼金347.23万元、美元1.12万、港币2万元;宋建星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223万余元。尚有665多万元、2.4万多元美元、2.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建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31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建星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对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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