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南海固有权利岂容妄断
二战胜利后,中国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和主权权利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部分,挑战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就是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和对现行国际秩序的反动。
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历时三年多,目前已接近尾声,预计仲裁庭将不日做出最终裁决。以美国为代表并期待中国败诉的西方阵营,正翘首以待另一只“靴子”落地,并进而按照它们设计好了的结果和套路逼中国就范。
菲律宾,以及它身后的“拉拉队”(美、日等国)、还有吹“偏哨”的裁判(仲裁庭),上演这出把戏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中国从南海这个“竞技场”上赶下台。
我们不妨再回头看一看美国“导演”为菲律宾撰写的剧本的主要剧情:一是要求仲裁庭裁定黄岩岛和中方所控南沙岛礁不能享有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以及中方非法干扰菲律宾享有的海洋权利;二是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南海断续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在南沙部分岛礁附近的活动违反《公约》等等。
按照菲律宾的如意算盘,只要能够否定断续线,就可以全盘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岛礁主权;只要能够否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岛屿地位,就可以剥夺中国依据岛屿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的权利;只要能够裁定中国在南海正常的维权活动非法,就可以把中国彻底赶出南海。这就是目前菲律宾正在上演的南海仲裁“三部曲”。
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主权权利,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外来殖民侵略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充分反映和代表了整个中华民族在南海的共同利益,并应得到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保护,任何个人、国家或国际机构都无权轻易加以否定。

2013年5月19日,三沙市赵述岛村民抬起刚煮熟的海螺(刘诗平摄/本刊)
众所周知,中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并最早开发经营南海诸岛的国家,也是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国家。根据我国现有的史料和官方文献记载,中国人民早在汉代(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发现了南海诸岛,自唐代(公元8世纪末9世纪初)开始,中国历代政府通过行政设治、派遣水师巡视等方式对南海诸岛进行持续管辖。
20世纪初以来,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对南海诸岛特别是南沙群岛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二战胜利后,作为战胜国,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二战国际文件,恢复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中国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12月绘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标绘了一条西起中越边界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岛东北海域共11段线构成的南海断续线,线内标注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的整体名称,还标注了大量的岛、礁、滩、沙的个体名称。1948年2月,《南海诸岛位置图》作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的附图由中国政府内政部正式发布,南海断续线亦随之公布,并沿用至今。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行使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主权权利,并通过一系列的政府声明、人大立法、设立政权组织和军事收复等行为,强化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管辖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二战后中国收复南海诸岛,以及随后公布的以巩固和向国际社会展示南海诸岛归属中国为目的的断续线,得到了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或默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和主权权利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部分,挑战中国对南海诸岛主权就是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就是对现行国际秩序的反动。
在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的内涵,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主权、海洋权利和历史性权利: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基于发现和先占而取得,虽然主权在历史上曾一度被外国侵略者剥夺,但战后中国又根据一系列国际条约予以收复;
中国在南海享有的海洋权利是伴随着现代海洋法的诞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作为南海的沿岸国和南海诸岛的主人,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提出相应的海域主张,是《公约》赋予任何一个缔约国的神圣权利;
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则是若干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南海开发经营和生产生活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和沉淀下来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它在现代海洋法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在南海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只受习惯国际法的调整和规范,而试图以《公约》来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显然不仅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而且有失公允。
按照《公约》附件七第九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但去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所作出的完全“一边倒”的裁决,已经引发人们对其恣意扩大管辖权和其公正性的担忧。
当前,最终裁决即将出炉,对此我们不必去幻想仲裁庭会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更不要去奢望仲裁庭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正当权益。无论人们如何去猜测最终裁定结果,有些事情是现在就可以预料到的:
第一,中菲之间的南海争议不仅不会因仲裁而解决,反而会进一步加剧,甚至会恶化;
第二,一些唯恐天下不乱和并不乐见中国和平崛起的国家,会利用仲裁案炒作新版“中国威胁论”,并借机进一步抹黑中国;
第三,中国不会吞下少数沆瀣一气的国家为中国精心准备的苦果,当然不执行裁决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将我行我素、自绝于国际社会,中国仍将是南海和平稳定的坚定捍卫者,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南海争议,在争议最终解决前推动共同开发,保障国际社会依法享有的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等,仍将是中国不变的南海基本政策。(文/吴士存 作者单位:中国南海研究院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南海仲裁案庭审过程显失公正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场偏颇,司法理念偏激,背离国际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滥用程序和扩张权力嫌疑,体现出明显的不公正性。
庭审过程的公正性是仲裁庭权威和公信力的根基,主要包括程序正当和实质公正。仲裁庭应恪守独立和中立,平等对待当事方,依据事实和法律说理。然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立场偏颇,司法理念偏激,背离国际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滥用程序和扩张权力嫌疑,体现出明显的不公正性。
一是缺少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是司法正义的表征,是实现仲裁公正的前提。仲裁庭本应不偏不倚,居中裁决,但本案仲裁员的中立性堪忧。
由于中国坚持不参与、不接受立场,不可能自己指定仲裁员,而日本籍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并没有回避,缺少合理性和正当性。他首次指定的斯里兰卡籍仲裁庭庭长品托的妻子是菲律宾籍,后由其自行辞职,随后指定的仲裁庭庭长门萨在2013年5月经加纳提名刚被任命为仲裁员,包括其在内有四名仲裁员是国际海洋法庭的前任或现任法官,尤其门萨和沃尔夫鲁姆一贯主张扩大国际海洋法法院和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海洋法庭的分身。当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投票表决时,“代表”中国的仲裁员并没有为中国说话。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公开撰文认为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可分,这次却出尔反尔。这些反常表现在国际仲裁中极为罕见,不免让人对仲裁庭及其成员组成的独立性、正当性和透明性产生怀疑,从而削弱仲裁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丧失了中立立场,明显偏袒和帮助菲方,扭曲中方立场,使其获得不对称的诉讼优势,违背了“平等对待双方”的原则。例如,仲裁庭僭越职权,修改了不能反映争端的菲方诉求第5项,扩大诉求争议客体,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剥夺了中方的权利和意愿。
二是违背证据采信基本规则。证据采信是认定事实的关键,是实现仲裁公正的基础。由于缺席仲裁和不公开庭审,仲裁庭审查和认定证据更应该严格和谨慎。菲律宾方面提交的证据不足,缺乏证明力,并且前后矛盾。如菲方提供的专家证人的观点前后矛盾,如澳大利亚斯格菲尔德教授曾发表论文认为南海群岛上有12个海洋地物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定义的“岛屿”,但在庭审过程中却改口南沙群岛无一地物是“岛屿”。
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证据的证明力避重就轻,滥用证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置若罔闻,再三“善意”要求菲方提供相关证据,变着法子为菲律宾说话。例如,仲裁庭裁决主要依赖2011年中菲的两个外交照会,但却不援引作为其前提的中方2009年照会,并且对2011年菲律宾外交照会中明示“卡拉延群岛”中的某些地物属于“岛屿”的内容没有列出。这本足以颠覆菲方的大部分诉求。
此外,仲裁庭裁决的证据基础非常薄弱,甚至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只有所谓的臆想。例如,裁决中不仅没有证据表明中菲两国有涉及海洋地物法律性质的争端,反而现有材料恰恰证明了双方并未有过此类争端。

1月5日,守卫在南沙群岛永暑礁上的海军官兵在防波堤上巡逻(查春明摄/本刊)
三是恶意解释和适用《公约》。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实现仲裁公正的根本。根据《公约》第286条规定,只有涉及条约解释或适用的法律争端在诉诸和平解决方法无法解决争端且争端各方的协议不排除其他任何程序时,才能适用强制仲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的规定,解释《公约》第286条,必须参考该条文上下文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将诉求拆分、包装成15项关于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和中国行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借以掩盖其政治目的,存在明显而重大的瑕疵。
仲裁员作为海洋法专业人士,一反国际海洋争端裁判的惯例,挖空心思对《公约》条文进行牵强的语义解释,故意回避主权和划界等实质问题,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缺少适用法理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恣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曲解国际法规范和当事方意图,恶意规避对中国有利的解释。例如,采用双重标准区分菲方的不同诉求,拆解中国将南沙群岛主权作为单一整体的诉求,扭曲为对个别岛礁的领土和海洋权利,这已经篡改了中国政府的文件和立场,也侵蚀和瓦解了沿岸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内涵和外延。
一言以蔽之,南海仲裁案只是披上法律外衣的政治操弄,不仅无助于南海争端的解决,反而只会令问题变得更复杂。仲裁庭的庭审过程,在程序、证据和法律的解释或适用等方面偏袒菲律宾,对中国抱有极强的法律偏见,既缺少程序正当性,又丧失实体公正性。这种显失公正的行径,不仅侵犯中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且将动摇现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秩序。 (文/叶正国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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