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查工作流程(来源:国家信访局微信公号)
23日,国家信访局网站发布《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14条,明确了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总体要求,包括实地督查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筹备和行前准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督查事项的筛选审核、督查力量的抽调和督查行前准备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督查组的工作职责、督查方式、督查意见反馈和督查纪律等;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的后续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督查事项的跟踪督查、督查成果的公开和责任追究等。
53个督查组已实地督查444件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是信访督查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国家信访局先后组织11批次、53个督查组、抽调522人次、分赴30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地督查了444件信访事项,取得了良好成效。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信访督查工作还存在着督查程序不规范、督查质量不高、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予以加强和规范。”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要求各地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提高督查工作效能,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问题解决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另外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通过规范实地督查的工作环节、方法步骤等,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督查组的构成(来源:国家信访局微信公号)
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变“单打独斗”为“联合作战”
《意见》要求,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意见》还拓宽了参加督查人员的范围,鼓励各级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
“这样可以避免信访工作机构内部‘分散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并且变信访部门‘单打独斗’为各方力量‘联合作战’、多元共治,形成督查工作合力。”该负责人解释。
另外,《意见》吸收了近年来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要求各地积极邀请社会力量参与督查,将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在互联网公开,进一步提高实地督查的透明度,增强信访工作的公信力。
对于如何依法规范开展实地督查,《意见》从督查事项筛选、督查力量整合、行前培训、督查方式、督查反馈、跟踪督查、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实地督查应落实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系统、约见信访人及听取相关方意见、反馈督查意见等六个规定动作等。
强化责任追究 防止“一督了之、雨过地皮湿”
《意见》将“实行责任追究”单列一条,要求对实地督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编报虚假材料的,由组织督查的信访工作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纪律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该负责人说,“这样强化了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责任,防止‘一督了之、雨过地皮湿’”。
此外,《意见》还强调,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确保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到位。
严明督查组工作纪律 重点突出“三个不得”
督查组及其成员是完成督查任务、保证督查质量的关键,工作中既要赋予履行督查任务所需的职责和工作手段,也要从严规范、约束督查组的工作行为。
对此,《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督查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督查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提出工作建议等,强化了督查组的调查权、意见反馈及建议权,以此保障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规范督查组的工作方式,行前准备阶段要求督查组做好案情分析、任务分工等准备工作,实地督查中要求督查组落实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系统、约见信访人及听取相关方意见、反馈督查情况等规定动作,督查结束后要求督查组起草形成信访事项督查报告,并根据督查情况提出后续跟踪督办建议等。三是严明督查组的工作纪律,重点突出“三个不得”的纪律要求,即:不得做有可能影响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随意改变督查线路,不得接受超标准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等。
最后,《意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要求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程序、量化工作标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省级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信访督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国信访系统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抓督查的良好局面。三是进一步抓好信访督查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督查力量,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指导等多种方式,提高督查干部能力素质,推动督查工作上水平。(卢俊宇)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效能,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在总结已有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定位。信访事项实地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法定职责直接派员到实地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检查、监督问责,推动信访问题妥善化解的一种工作方式。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对信访事项实地督查,由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三、明确督查原则。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四、严格审核把关。实地督查信访事项的确定一般应经本级信访工作机构集体研究或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确定,避免督查的随意性,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严格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得列入实地督查。
五、统筹督查力量。督查人员应当从信访系统、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中抽调,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和新闻记者等社会力量参加,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六、做好督查准备。实地督查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方法步骤和纪律要求。对督查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督查组应组织做好案情研究分析、任务分工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履行工作职责。实地督查中,督查组及督查人员应采取有效方式调查核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向被督查地方或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提交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对重点信访事项提出挂牌督办、问题通报建议等。
八、规范督查方式。实地督查应采取听取被督查地方或部门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查询信访信息系统、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事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等方式进行,重点是查清基本事实、分清相关责任、推动问题解决。
九、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时,督查组应向被督查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反馈督查意见。督查意见应包括对信访事项事实和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等。被督查地方政府或部门应根据督查意见,及时形成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督查组根据督查情况和地方整改落实报告要起草形成信访事项督查报告。
十、严格督查纪律。督查组及督查人员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公务活动要求等,不得做有可能影响督查工作公平公正的事或随意改变督查线路,不得接受超标准或与工作无关的接待安排,不得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等。
十一、加强跟踪督办。实地督查结束后,应明确后续督办责任,跟踪落实情况。对实地督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重点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对重点领域的典型问题要进行深度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实地督查中发现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督查范围。
十二、实行责任追究。对实地督查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甚至拒不整改或编报虚假材料的,由组织督查的信访工作机构依照《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纪律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十三、坚持信息公开。实地督查组织单位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实地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在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被督查地方或部门应及时将实地督查情况和后续办理情况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督查成果共享。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配齐配强督查工作力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典型案例指导等,及时发现和总结督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督查工作上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实地督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意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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