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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5-06-30作者: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北京市和上海市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记者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根据我国今年1月出台的政策,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以11%的税率退还增值税。此份试行办法,对离境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促进政策落实。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税务机关发现退税商店有不符合退税商店条件或违反规定的情形,有权终止其备案。

办法明确,办理离境退税依托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离境退税申请单》为连接各环节的关键凭证。办理过程主要包括4个环节: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离境退税申请单》;

——境外旅客离境时向海关报验,海关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确认;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机构申请退税;

——由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代理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结算。选定退税代理机构后,省级国税局要与其签订两年的服务协议。退税商店和退税代理机构均需在显著位置悬挂规定标识,方便境外旅客识别。(何雨欣、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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