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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2012-12-09作者:

国家质检总局6日公布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规定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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