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标准、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明确优待金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办法规定,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优待金发放期为两年。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办法明确,优待金发放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每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拟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人员情况在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天。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拨付经费至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根据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建立发放对象银行账户,义务兵家庭持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优待金。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县(市、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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