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 《办法》就旁听案件的范围,代表旁听庭审的内容及所提出意见建议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司法监督作用,促进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司法公开公正。
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早在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就制定了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省高院案件庭审办法。但随着形势发展,原办法存在着规定旁听案件的范围偏小、相关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此次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将旁听案件范围由2008年原办法限定的“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扩大至省、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旁听庭审不仅是一项监督司法活动,还是人大代表了解辖区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潘法律表示,扩大旁听案件范围,也是为了保证省人大代表对全省法院工作的知情权。
根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可以旁听庭审的案件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转交省高院依法处理,省高院决定再审的申诉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人大代表建议旁听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建议旁听的案件。
《办法》规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可以就庭审程序、审判人员庭审能力、检察人员履职能力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收集整理后,转相关单位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意见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每年不少于两次,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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