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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4-02-02作者:

◎到201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要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招考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等联合出台实施意见,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到实处。

据介绍,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省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要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新的实施意见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其他用人单位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到2015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各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组织残疾人专项招聘,带动其他企业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黄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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