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数据,2013年,采用可吸入颗粒物(PM10)单因子评价,16个地级市中,仅黄山市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70微克/立方米)。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99微克/立方米,比2012年增长25.3%。具体结果见下表。
2013年16个地级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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