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列入公立医院招标采购范围
1月23日,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两年内不得列入公立医院招标采购范围。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五种情形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卫生厅表示,对于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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