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已明确的86件立法项目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方面。本期《人大视窗》邀您共同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 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58件;第二类包括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8件;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时,坚持从我省省情和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方面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内容来看,经济领域立法26件,包括信息化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17件,包括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文化、科技方面6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等;社会体制改革方面23件,包括学前教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14件,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管理条例等。
“在加强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注重安排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繁荣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项目,从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对此表示。
着眼于力求务实管用 坚持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86件立法项目中,公民和代表提出的有25件,占29.1%。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五年立法规划。
记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从2012年8月中旬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开始,截至去年11月底,共收到各方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221件次,归并后167件。 “鉴于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比较多,在确定立法项目时总体上按照突出重点、把握总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吴斌介绍,最终确定的立法规划中,着重体现了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经过努力能够如期完成的项目,以便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记者了解到,对于因体制机制、实践经验、客观条件等因素,难以如期完成的立法项目,一般不列入立法规划;一般性修改或者仅涉及少量条文修改的立法项目也没有列入立法规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军表示,今后实践中确有需要、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特别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我省相关法规的修改工作将及时跟进,必要时会采取“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对法规进行集中清理。
着眼于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规划是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基本遵循,也是预期的、指导性的。 ”陈军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按时完成立法起草任务、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等具体措施,积极落实立法规划。
“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陈军介绍,在规划项目的落实过程中,将积极推进科学立法,加强立法调研,加强立法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分析论证,科学严谨评估,提高审议质量,使法规规定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具体、务实管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同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市县人大常委会和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努力使法规确立的制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规划紧紧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共安排了26件立法项目。
包括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类项目18件。主要有:林权管理条例、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财政监督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邮政条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促进物流业发展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华侨投资保护条例、信息化条例、价格监测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改)、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省级开发区条例(修改)、统计管理监督条例(修改)等。
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类项目8件。包括税收征管监督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实施畜牧法办法、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政府投资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
其中,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规划紧紧围绕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立法。共安排了17件立法项目。
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类项目14件。主要有: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政府性投资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实施保密法办法、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修改)、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征兵工作条例(修改)。
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类项目3件,包括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改)。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规划紧紧围绕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立法。共安排了23件立法项目。
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类项目11件。主要有:学前教育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条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民生工程管理和保障条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合同监督条例(修改)等。
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类项目12件。包括:劳动合同条例(修改)、信访条例(修改)、禁毒条例(修改)、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拥军优属条例(修改)、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修改)、商会发展条例、青少年体育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社会治理条例等。
其中,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推进文化发展繁荣
规划紧紧围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文化强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创新发展,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的立法。共安排了6件立法项目。
包括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类项目4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类项目2件: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修改)。
保护生态环境
规划紧紧围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打造生态强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立法。共安排了14件立法项目。
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类项目11件。主要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节约用水条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湖泊保护条例、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需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类项目3件: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巢湖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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