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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2018-07-24作者:

近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疫苗事件点燃舆论,7月23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安徽承担长生生物配送业务的企业,已按要求对在库尚未配送4个批次12000支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进行了封存,安徽省已全面停止配送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据悉,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后,省食药监第一时间对安徽省承担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配送业务的安徽瑞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企业按要求对在库尚未配送4个批次12000支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进行了封存。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告,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安徽省已全面停止配送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目前,安徽省共有9家疫苗配送企业,无疫苗生产经营企业。7月17日,省食药监局对全省省承担疫苗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了集体约谈,传达国家药监局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精神,要求疫苗配送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加强疫苗储存、运输全冷链管理,并开展自查,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今年上半年,为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工作,确保疫苗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省食药监局联合省卫计委在全省范围内对承担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预防接种单位落实《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积极与省卫计委加强沟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据了解,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等”。国家对每一批上市疫苗都要经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使用,目前,安徽食药监局未接到国家药监局其他不合格疫苗情况通报。(记者 朱赟)

【责任编辑:史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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