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时政--省内

安徽拟修订拥军优属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来源:中安在线2016-12-14作者:

 12月13日上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听取省民政厅厅长叶露中做《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草案内容,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役军人、军属,对于拒绝接收的单位,责任人或被处分并通报批评。

《修订草案》共39条,与修订前相比,删除7条,修改31条,新增11条。《修订草案》细化了各级政府、双拥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拥军优属的职责,完善了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措施,补充了退役军人接收安置、自主就业自主创业,以及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修订草案》内容,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随军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创业贷款的,可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

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就业机构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现役军人专业安置方面,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役军人,对于自主择业的退役转业军官,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

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安置退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进行相应金额罚款。(黄娜娜)


责任编辑:

更多24小时新闻排行
更多专题推荐
更多视频
Copyright©中共安徽省委《江淮》杂志社版权所有皖网宣备090008号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8001726号-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8楼联系电话:0551-62609367邮编: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