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施行
9月1日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不仅规定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还要求为其提供医疗救治、协助返乡、寻亲服务、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措施。
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多方保障措施
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既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也包括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既包括在城市的,也包括在农村的生活无着的人员。
为全面保障受助人员权益,《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受助人员的救助包括: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此外,还要为受助人员提供寻亲服务和接送返回等相关服务。
24小时内发布寻亲公告
《办法》规定,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登记并核查其身份和近亲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地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
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遇特殊情形包括等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领的、正在接受治疗的、等待安置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
受助人员接受必要的救助后,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离开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离站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联系送交。受助人员离站时,由救助管理站办理离站手续。
适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救助管理站应当按照性别分区安排受助人员住宿,单人单铺。救助管理站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为女性受助人员提供救助管理服务。
对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在住宿、床铺安排和饮食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为使得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公共服务供给侧主体更加多元化,更有利于凝聚救助服务的合力,《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救助服务。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记者 檀美玲)
守护民生底线,真情救助急难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9月1日起,《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将正式施行。 8月30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对《办法》作出了深入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完善制度、加大投入等一系列举措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救助场所基础设施、救助专业人才队伍和救助服务能力等方面建设,在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方面切实履行了救急难、兜底线的职能,保障了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扶贫攻坚的决胜阶段,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美好安徽”建设的民生底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同时也适应新形势对救助管理工作带来的转变,我省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制定这样一部《办法》,既是“社会政策要托底”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十多年来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升华。 《办法》既保持了我省救助管理制度的政策延续性,又关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性,为健全完善我省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
问:《办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规定了哪些救助渠道?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通过自行求助、有关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三种渠道获得救助服务。流浪乞讨人员可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
问:受助人员能获得多长期限的救助服务,如何帮助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员?
答: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者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遇特殊情形,救助管理站可延长救助期限,并报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特殊情形包括等待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的,正在接受治疗的,等待安置的。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查明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送公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安置。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查明亲属、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地平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汪国梁)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