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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拳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 “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来源:人民网2016-07-24作者:

近年来,随着经济大发展,建设项目不断上马、新的用工企业和形式不断涌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呈现“常态化”的趋势。人民网安徽频道今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最新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部门将依法规范相关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及时预警,并对有拖欠行为的用工企业采取经济惩罚和信用“黑名单”等方式制裁,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农民工实名制 工资要有专户

按照该《实施意见》,全省人社部门将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施工明示现场维权信息。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社部门将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与之相对应地,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

为了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安徽还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地人社部门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

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人社部门将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

与此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目前安徽正在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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