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近日,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指导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保障劳动者权益案件,进一步加强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对困难劳动者依法支持起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工作,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7个案例作为《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追讨欠薪 羁押必要性审查 自行补充侦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孙某某承包了某市一在建项目工程,在发包方已与其完成结算并超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孙某某仍拖欠42名工人工资共计30万余元。2022年10月16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孙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孙某某知晓后将钱款用作他处,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主动作为,精准确定犯罪数额。某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部分被害人被拖欠工资数额不明确,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固定相关言词证据,调取账目、出勤表等书证,最终在核清被拖欠工资数额基础上,发现一名被害人因未报案而没有统计,于是追加了遗漏的被欠薪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多管齐下,追回全部被拖欠工资。检察机关对孙某某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其转变态度,让其家属代孙某某基本付清拖欠工资。同时与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加强沟通,确保欠薪发放到位。在孙某某家属代付后,检察机关同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持续督促,帮助被害人追回全部被拖欠工资。
3.宽严相济,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孙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到其尚有多个项目正在开工,判处羁押刑对当地农民工就业、酬劳支付等产生较大影响,遂依法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孙某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任某某与某面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劳务关系 伤残等级鉴定 检察听证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0日,任某某在向运输带装面粉时,因面粉垛倒塌而受伤,双腿多处骨折。治疗期间,任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面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治疗终结后,任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面业公司赔偿326090.36元。一审期间,任某某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任某某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任某某与某面业公司之间为提供劳务法律关系,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二审法院认定某面业公司应对任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认为任某某进行伤残评定时未治疗终结,鉴定时机不成熟,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故未支持任某某要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诉求,判决某面业公司赔偿任某某医疗费等费用计31617.72元,驳回任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任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检察机关进行公开听证。经审查查明,任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行“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于2016年提起本案诉讼之后才委托鉴定,鉴定时间是2016年11月14日。经向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一步核实,鉴定时间与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情况一致。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案涉《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任某某在行“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一年后方委托鉴定,鉴定时已经治疗终结。二审判决认为“任某某进行伤残鉴定时,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尚未取出,在进行伤残评定后才住院取出左股骨骨折内固定,任某某伤残评定时未治疗终结,鉴定时机不成熟”,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确有错误。
监督结果 2022年3月25日,法院裁定再审,并于同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改判某面业公司赔偿任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11963.46元。任某某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领取全部赔偿款。
案例三:张某某等27人与某清洁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老年农民工 劳务合同 调查核实 支持起诉 诉前和解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张某某等27名老年农民工在某清洁服务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经时任公司经理叶某某签字确认的“环境整治员工资表”显示,该公司尚欠张某某等27名老年农民工工资共计6万余元。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未能支付上述工资。张某某等27名农民工多次信访反映追索劳动报酬,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4年1月12日,张某某等27人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依法受理后,迅速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同提供法律援助,调查农民工提供劳务的事实,协助法律援助律师收集农民工身份信息、案件证据材料,核对工资数额,收集欠薪公司及其负责人信息等。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农民工平均年龄65岁以上,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较弱,且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某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监督结果 考虑到年关在即,若启动法院立案审理程序,难以保证张某某等人在春节前领到工资,促成调解及时履行是最高效的处理方式。为此,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向欠薪公司核对情况并宣传农民工工资保障政策,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该公司于2024年2月5日(腊月二十六)一次性将所欠工资全部汇入指定账户。同年2月6日,恰遇暴雪天气,考虑到案涉农民工年纪较大,为确保春节前让每一位农民工拿到拖欠近四年的工资,承办检察官会同律师前往农民工住所地,现场发放工资,张某某等27名农民工拿到全部工资。
案例四:唐某某与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支持仲裁案
【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维权 支持劳动仲裁
【基本案情】
唐某某于2022年4月入职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瓦工。同年11月24日8时许,唐某某根据公司安排修补某工程主楼外墙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其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唐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唐某某构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唐某某经治疗、康复仍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于2023年11月25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万余元。期间,唐某某就岗位调整、经济补偿等问题与公司多次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唐某某通过某市检察院在各镇街道设立的检察巡回工作站反映诉求、寻求帮助。鉴于唐某某系农民工弱势群体,维权能力较弱,检察机关启动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对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获取赔偿的申请依法快速受理。
监督意见。案件受理后,该院积极协助唐某某收集工资流水、费用清单等证据材料,指导唐某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向该仲裁委员会发出支持劳动仲裁书。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依托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作配合机制,深入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听取意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释法说理,阐明法律后果,督促企业及时履行义务。基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邀请检察官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案例五:徐某某等150余人与曾某某、戎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检护民生 府检联动 一体履职 助力农民工讨薪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某区检察院在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工作对接中发现,某项目劳务实际承包人曾某某、戎某某等人拖欠徐某某等150余名农民工工资480万余元。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曾某某、戎某某等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曾某某、戎某某等人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其未按规定整改,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 曾某某、戎某某等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涉及人数众多,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件线索,依法办理。
调查核实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法调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该案的相关材料,围绕曾某某、戎某某等人与徐某某等150余名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具体欠薪数额以及曾某某、戎某某等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等情况展开调查,查明某项目工程劳务实际承包人曾某某、戎某某等人拖欠徐某某等150余名农民工工资480万余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曾某某、戎某某等人账户合计收到劳务款项500万余元,具备支付农民工工资能力,但仍拒不支付。经综合分析,曾某某、戎某某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协同解决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同时督促责任人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履行支付责任。刑事检察部门遂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3月8日发函告知公安机关,曾某某、戎某某等人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480万余元。
案例六:某区检察院督促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劳动者权益保护 府检联动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区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且存在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问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存在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2023年6月20日,区检察院依托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检察监督与劳动监察协作的意见》,发现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欠薪预警,遂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企业和行政机关等方式查明,当地12个建设工程项目,均存在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问题,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致使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监督意见 2023年6月29日,检察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处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行业监管职责,消除未开设工资专户、未缴纳保证金、无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欠薪隐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区重点工程处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8月17日和8月25日作出书面回复称,欠薪隐患问题均已整改,后续将安排专人专岗进行监管。9月22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确认,欠薪问题已整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同年9月25日,区检察院发现有3个工程项目仍有125万元工资尾款未支付,且有3名农民工身患癌症,遂通过支持起诉帮助追讨,并及时提供司法救助1.9万元。2024年2月,58名农民工工资款全部清偿到位。
案例七:某区检察院督促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女职工人格权益保障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某区检察院在开展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当地部分用工企业未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未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未设置专门投诉渠道等,女职工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该院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形式开展进一步核查,发现某区和高新区分别有90.2%和47.2%的受访女职工反映其所在用人单位未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68%和51.5%的受访女职工反映其所在用人单位未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56.9%和24%的受访女职工表示听说过身边发生职场性骚扰事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及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规定,针对案涉相关用人单位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区检察院对该案受理审查。
监督意见。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部分用工企业在保障女职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某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并持续跟进监督检查:一是制定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机制,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侵权行为;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建立长效机制。
监督结果。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通过劳动监察、普法宣传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指导,督促23家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发放宣传资料700余份。为评估整改效果,召开案件直播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区妇联和区总工会代表到会指导。听证会上,行政机关阐述了履职情况,听证员经评议后,认为行政机关整改效果明显。区妇联、区总工会代表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聚焦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予以高度认可和肯定。
责任编辑: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