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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淮新闻网2024-03-01作者:史洪芳

本网讯(记者 史洪芳)2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省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规定》立足我省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省司法厅副厅长 蒋文斌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中的职责。

《规定》明确了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了基本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同时,体现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全面调整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我省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技术新体系。《规定》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规定》还突出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措施、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和自救,以及成年人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气象立法工作,是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省在《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气象地方立法体系。目前,我省已经形成“3+3+9”的立法体系,即由《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三部法规,《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三部政府规章,以及9部设区市地方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气象立法体系。


责任编辑: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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