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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5-11-24作者: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11月19日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02年制定实施、2007年修订。经过再次修订的《条例》,不仅将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固化为制度、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增加了乡、民族乡、镇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相关内容,以进一步加强乡镇预算规范管理,强化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修订后的《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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