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深化农村改革情况专题询问
2小时内13位代表为农村发声
“土地流转中如何加强风险防范?”“如何监管涉农资金使用问题?”“如何解决粮食“价低伤农”问题”……
11月19日上午9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就我省深化农村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一个个问题犀利泼辣。短短两个小时,共有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发问。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省粮食局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当面回答问询。
关于粮食“价低伤农”问题
鼓励粮食加工型企业参与收购
“我省今年粮食收购的价格下滑明显,玉米收购价下降近30%,影响了农民种粮的收益。请问采用什么办法化解上述矛盾,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种粮收益的?”张志轩委员关心农民卖粮难问题。
“我的心情也和现在近期的天气一样,感觉到无限大的压力。”安徽省粮食局局长牛向阳坦陈,在国际和国内大形势下,省内的粮食收购确实出现“价低伤农、高仓粮储”的现象。
“就粮食的销售问题,我们积极和粮食主销区进行对接,比如说和浙江、福建、上海等地签订了战略协议,来化解目前‘高仓满储’的现象。”牛向阳说,希望当地在仓储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政策,对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补贴,参与玉米的收购。
关于涉农资金监督问题
“阳光”下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我省涉农资金的数量很大,但在管理上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请问有关部门,将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实施监管?”涉农资金的监管是周杰委员关心的话题。
今年按照中央的部署,对2013年和2014年的涉农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在检查当中确实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军介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不接地气,在实施过程当中不可执行。比如说过去涉农资金的种类发放有29项,有的按种植面积,有的按土地面积,政策标准也不统一,也给虚报冒领提供了空间;二是公开不到位,发放的过程没有采取公开透明的发放机制;三是监管不到位,很多钱发下去了,由于监管跟不上,到审计发现问题了才发现问题;四是处罚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陈军透露,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对涉农惠农补贴进行改革,把过去分散的补贴合并,按照土地确权后的确权面积进行发放,以“挤走”虚报冒领空间。其次,今年开始全部采取村级、乡级进行资金发放的公示,接受所有的可受补贴的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关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经营不善的企业实施退出机制
“近年来工商企业农业领域,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企业盲目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管理跟不上,少数地方出现欠费跑路,请问今后采取什么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约束和监管?”省人大代表李景敏直接发问省农委主任孙正东。
近年来,国家以及省里相继出台措施,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工商资本对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孙正东举例说,比如严禁借土地流转为名来搞别的建设,严禁在流转土地上开发渡假村、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严禁在基本农田上来挖塘栽树。
孙正东透露,在监管涉农工商资本方面,将把好“资格审查、合同审查、分级备案、退出机制”四个关口,首先企业到农村租赁经营,必须要有相应的实力和科技水平。合同签订后,要审核租赁土地的规模、用途、时限。根据面积大小来分级备案,一旦企业出现经营不善问题,要实行退出机制。
关于农村金融改革问题
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解决融资难题
“目前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仍然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的瓶颈。为适应新一轮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我省在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上,有哪些具体举措?如何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三农政策更好的落地?”张华建委员连续“两问”农村金融问题。
省金融办主任周建春介绍,安徽省在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农业的经营主体、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清醒的看到,当前“三农”中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之所以融资难,还是服务点少了,我们要鼓励银行把网点向乡镇延伸。”周建春透露,下一步要进一步培育农村经营市场主体,把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村镇银行在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争取不受一县一机构的限制,设立更多的村镇银行,更好的为“三农”提供服务。(黄娜娜)
安徽出台湿地保护条例 设11月6日为湿地日
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条例内容,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违规开垦湿地、倾倒有毒物等十种行为都将面临处罚。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设立每年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条例规定,今后每年的11月6日将被定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于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而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
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遭到破坏、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功能区,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保护区内十种行为被禁止
今后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等十种行为被禁止,违反规定,不仅被责令恢复,还面临罚款的处罚。
始终被禁止的行为主要是,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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