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合肥地区省属监狱实施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撤销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撤销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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