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时政--省内

来源:新华网2015-06-16作者:

【编者按】 截至去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7%,高于全国1.5个百分点。面对此情,我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水平。但目前仍然存在诸多制约老龄事业发展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了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报告及《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报告》,并于6月初形成《审议意见书》,对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建议。

日前,宿州市高新医院医护人员看望慰问埇桥区汴河街道北十里村敬老院的老人,并为他们免费体检。精湛的医疗技术,热情周到的服务,使老人们十分高兴。张成伍摄

科学编制规划 完善政策保障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省出台涵盖基本养老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老年维权、老年优待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体系。但目前仍然存在着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较低、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审议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报告及《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压实各部门的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书》提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老龄事业发展难题,做好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科学编制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结合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书》要求,出台养老机构的等级准入标准、护理工作标准化流程及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适应不同群体老年人需要,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城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总结推广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加强城乡社区老年活动场地和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应配套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

《审议意见书》还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提升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引导鼓励保险业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于“医养融合”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审议意见书》提出,积极探索“医养融合”“以房养老”新途径,注重解决民办养老机构与医疗保险相衔接问题。

统筹制度安排 提升保障水平

统计数据预测,到2020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49.5万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将面临老年人口规模大、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农村老龄问题突出等严峻形势。与此不相适应的,我省各市建立的覆盖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制度只能缓解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农村养老基础薄弱。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书》提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健全兼顾各类老年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针对农村空巢高龄老人逐渐增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审议意见书》要求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逐步增加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性收入,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以及贫困、高龄、病残、空差、失独、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的实际困难。

《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报告》显示,目前我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尚未完全建立,运营经费投入不足,养老机构床位数偏少,现有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不足,服务技能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审议意见书》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第三方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扶持,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议意见书》还提出,加强职业技术学院养老护理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重视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氛围

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中,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全省各地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敬老养老助老典型事例,持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和“十大孝星”“十大福星”等评选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了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对这些好的做法,《审议意见书》予以吸纳,同时要求把敬老养老助老列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让青少年从小养成孝敬父母、尊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报告》显示,随着家庭养老压力增大,劳动力资源短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等问题日益凸显,现有老龄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落实。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愿意赡养老人、干涉老年人婚姻、侵占老年人财产,甚至侮辱和虐待老年人现象。对此,《审议意见书》要求强化基层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调解涉老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建立老龄事业志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不赡养老年人不良记录惩戒机制,加大对不尽赡养义务、虐待老年人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实际工作中,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者队伍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联合省内各大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和老年社会组织的“银龄行动”,也有效发挥了老年人的作用。 《审议意见书》提出,要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和经验,使他们老有所为、贡献社会。

修订地方法规 强化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为适应社会形势发展,自2001年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在修订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已告结束。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在政务、医疗、交通、商业服务和文体休闲等方面享受更多优待。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其失能、失智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中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3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应免收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并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挂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公安机关应缩短老年人身份证法定制证周期,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票,不满65周岁的享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审议意见书》要求,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抓紧做好《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责任编辑:

更多24小时新闻排行
更多专题推荐
更多视频
Copyright©中共安徽省委《江淮》杂志社版权所有皖网宣备090008号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8001726号-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8楼联系电话:0551-62609367邮编: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