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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4-12-28作者: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和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形成具体标准,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就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由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依法由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也可在其范围内细化。合肥市、淮南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由其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裁量阶次不少于3个。制定基准应遵循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基准制定后,按规定录入省行政权力清单运行平台,与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说明理由、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配套运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或废止。

今年6月,我省在人社、国土、环保、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先行试点,为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积累经验。根据要求,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将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市县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基准的,在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基准公布后进行修订。合肥市、淮南市在明年9月底前完成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汪国梁 张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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