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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2012-11-15作者:

记者昨天从芜湖人社局获悉,为减轻群众患大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芜湖市出台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办法,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的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芜湖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就是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对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自负医疗费,实施再保险的补偿机制。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除外)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60元,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元(大学生除外)。今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将根据该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第一段补偿比例不低于50 % ,不设封顶,分段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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