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女受辱的母亲唐慧劳教案,在网民中引发围观和声援,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也掀起巨大的情感波澜。
正如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个人微博“御史在途”)在唐慧获释前写道:“据观察和了解,目前湖南官场从上至下,对唐慧的遭遇普遍持同情态度”。 浙江海宁司法局长金中一(个人微博“中一在线”),在8月6日网上传出唐慧被劳教消息后,连发两条微博,质问:“永州是文明城市不?永州市公安局是文明单位不?”“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蒋建湘被评为2011年度湖南省最具有影响力法治人物。” 在8月6日当天,中央党校教授、党建部主任王长江转发网友讨论劳教制度的微博,提出:“对这个制度的反思已刻不容缓”。
(一)党政司法机关微博
党政司法机关微博对于唐慧案及劳教制度、法治理念的言论较多表现为在转发媒体报道或舆情报告时,附带简短评论。评论内容多倾向于呼吁加强法治,同时思考政法业务所面临的新课题。
@浙江普法(浙江省司法厅):期待以真相驱除焦虑,以正义抚慰人心,公正的调查和调查之后有力的整肃能够被期待,只希望这一天来得更快些。

@广州政府法制(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靠法治才能保护更多“唐慧”。

@和谐肇庆(肇庆市司法局):这是舆情的胜利还是行政自纠?

@海宁司法(海宁市司法局):微博的力量!

@利川市人民法院:#声音# 法治路正长。 @昆山司法行政(昆山市司法局):希望调查结果不要让当事人失望。
还有部分党政司法机关微博虽然只是转发报道或舆情报告,但在“转发就是态度”的微博平台上,这些机构同样参与到了劳教与法治议题的传播过程中。
@北京司法(北京市司法局):【法治声音】唐慧劳教被依法解除,体现了尊重舆论与坚守法治的统一。应当承认,媒体的声音,公众的关注,公共知识分子的呼吁,在唐慧回家的路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法治的精神、民意的体恤、理性的声音,才是护送唐慧回家更有力的保证。只有法治,才能‘根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制快讯# 【10名律师致信司法部与公安部建议调整劳教制度】近日唐慧“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诟病。昨天,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
@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只有法治,才能“根治”——湖南永州唐慧事件舆情分析及启示】唐慧案还没有结束。但是,从这些天的发展,我们看到了“法治”清晰而坚定的身影,它正向我们走来。让法制正能量走向良性循环,让法治惠及每一位公民,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心愿。
@湖北十堰公安法制(十堰市公安局法制科):研究!《10名律师直指劳教制度五弊病》。
(二)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微博
相比党政司法机关的机构微博,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的个人微博在唐慧被劳教事件上则显得更为活跃。从省司法厅领导到地方基层司法工作者,思考和讨论的维度相当丰富。这些观点的视角主要有——
1.赞成取消劳教制度: @中一在线(海宁司法局长金中一):

@陈永博(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

@潇海湘潮(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礼文):《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印象里是通过了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要废除还得通过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会议来决定。真希望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废除。
@令狐XL(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徐煜):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就是违反宪法和刑诉法的一种制度,早该取消了!
@检察官何文凯(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典型案例# 劳教制度是行政肆意的体现,无改良之必要,应当废除。
@陈利浩(广东珠海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人资环委副主任):从重庆“一坨屎”到永州唐妈妈,“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和危害性暴露无遗。和已废止的收容审查一样,这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依据并非人大立法、只是政府文件。呼吁废止劳动教养。如有不够犯罪的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如拘役等)。同意的敬请转发。
2.探讨劳教制度改革方略: 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承认劳教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但时过境迁,今天更多地暴露出违背司法程序公正、招惹民怨等弊端,需要改革。
@御史在途(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

@崇民-李德文(湖南省律师协会“法治湖南”实务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政协委员):

@湖湘邹红艳(湖南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3.对比国内外的相关经验: @检察官陈禹橦(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陈禹橦):当年孙志刚案后,限制公民自由流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了,希望唐慧案不只是个案,而是也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争论产生有益探索。正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于美国司法审查宪法原则的意义,希望这样的法律事件能成为司法进步历史过程中的丰碑,给我们真正信仰法律的支持。

4.加强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
@段郎说事(九江市公安局民警段兴焱):

@Old_Wan(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

@牛兴全(甘肃省司法厅副厅长牛兴全):#法律小茶吧# 唐慧回家鸟,很多童鞋看上去很喜。偶也喜但更觉逗,为嘛,舆呀不只能审判,也还可左政鸟,神马法呀规呀统统弱爆鸟,弱爆鸟。其实,真喜见法,木有法,木有对这个东东的信仰,木有对这个东东的尊重,木有对这个东东的遵循,想用用不想用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终会致木办法,终不喜。
@楠溪光(浙江省参事咨询协会会员):唐慧被取消劳动教养,固然可喜,然而这个案件中反映出的其他不法行为更应该严肃处理,方显政府的作为。只是迫于媒体的压力纠错并不能改变人治,也不符合以法治国的原则,司法不公也不会明显改善。
@令狐襄阳(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民警):唐慧事件同时拷问了信访制度和劳教制度,归根结底是在拷问法治建设。
5.思考社会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丁志阳的微博(郑州市公安局民警):2003年,孙志刚案件促使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希望2012年湖南永州唐慧案件能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早日废除。
@祝福法官(安徽临泉县法院法官):劳教制度五十年代存在,原为打击懒汉流氓,今天在地方已经变了味道。劳动教养委员会,一般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其行使权力由公安来行使。不同于刑事犯罪,根本就没有立案、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审判之说,很多都以一把手喜好来迳行决定对谁谁谁进行劳教。劳教因违宪于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备遭诟病!
(三)公检法系统内的媒体报道
坦荡的司法表达依旧是公开透明的程序价值。俗话说,公开培育信任,信任产生权威,权威化解冲突。从功利的角度出发,透明刑事司法折射出的坦荡胸怀,恰是吸纳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诸多矛盾与不满情绪的“海绵”,是司法结果避免受到社会非议和抵制的“减震器”。刑事司法的透明度体现为每起案件的程序平台都是“玻璃式”的,让在需要观察的时候能够看清其中的奥妙。否则,刑事司法中诸多超越正常程序的对抗,便会涌入各个隐蔽的角落,以合法的外衣包裹滥用权力的阴暗目的,并砌成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道道看不见的墙。如果在程序上留下暗箱操作的怀疑空间,人们便难以了解自己所关注的案件是否确凿无疑地获得到了公正审判,对司法的“诋毁”就在所难免。 ——《法制日报》,作者:傅达林
唐慧获释了,但留下的并不是一个句号。舆论对由此事所引发的一些社会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比如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化维权以及劳动教养制度。部分网民甚至希冀通过“唐慧案”将劳教制度废除,一如当年的“孙志刚模式”。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期望对唐慧这样的个体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唐慧案能够成为传递法治理念、推动法治进程的一个新契机。 ——《检察日报》,作者:仝玉娟
法治之所以被信赖和尊崇,就是因为法治能够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法治就是通过约束和规范权力来保障我们每个人的稳定预期。可如果所谓“法治”就是一些地方的“想着法治你”,就意味着法律已经沦为了权力的奴仆,即便披上“法治”的外衣,也不过是为滥用权力寻找的一个合法性借口而已。 ——《检察日报》,作者:志灵
公正需要稳定性,绝对不能仅仅因为受网络舆情的变化就去随意改变判决。在法院已经判决之后,应当允许网络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发表评论,包括肯定性的评论和否定性的评论。要在全面地收集舆情素材基础上,从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与洞察力进行分析和评判,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揭示和判断舆情的状况和走向,保证自己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而不是追随“民意”变化。 ——《人民法院报》,作者马志星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是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另一种观点是“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即行政处罚。
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法规亟待修改完善,应立法规制。
第一,完善法律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劳动教养立法的关键在于完善法规和重新构建合理的法制机制,只有在法律确定的劳动教养范围内,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审理才能处以劳动教养。
第二,在人民法院单独设立“轻罪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审理劳动教养案件。明确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的举证、辩论、上诉和要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使公民权益在法律上得以保障。 第三,对劳动教养须准确定位,单独立法。在修改劳动教养制度时,首先要建立一部完备统一的劳动教养法,消除目前法规紊乱、重叠和执法违法问题。还应缩短劳动教养期限,严格规定劳教对象,这样,劳动教养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不至于因为行政权滥用而错罚无辜或纵容罪犯。 ——正义网,作者刘瑛
体制内舆论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切,秉持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与民众情感相通。在唐慧案这样的负面舆情中,体制内不是纯粹揭露社会的瑕疵,出地方的丑,看政府的笑话,而是着眼于我们的社会管理制度的修复和完善,拾遗补漏。在孙志刚案中,人民网等一批政府重点新闻网站与市场化媒体、网民和法律界人士同气相求,共同促成政府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另立新法。在唐福珍自焚案发生后,一些老党员、老干部痛心疾首,通过党内政府内渠道进言,与北大五教授上书修改拆迁条例的呼声相呼应,推动修改拆迁条例。在徐武“被精神病案”中,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与有关政府部门一道,以公开报道和内参等形式,促成《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延宕了26年后出台。体制内同样有反思,有担当,社会转型期体制的完善,需要政府和民间携手,践行有序政治参与和渐进社会变革,共同促进“良政”与“善治”。(何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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