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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育保险新政7月1日起施行

来源:芜湖新闻网2026-06-10作者:王叶华

近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及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升生育保障水平等多个方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体系,新政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通知》要求进一步拓宽生育保险覆盖群体。新政明确,企业职工依旧由单位统一参保、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代缴生育保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无需缴费,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生育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医保缴费率与参保地企业费率(含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的,享受参保地企业女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缴费率低于参保地企业费率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

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通知》要求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产前检查:全省统一制定基础服务包,覆盖孕期必查项目,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超出部分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住院分娩: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院顺产限额4000元、剖宫产限额6000元,政策内费用全额保障、无起付线。

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规范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


责任编辑: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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