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凛/文
在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这一根本政治逻辑所决定,在当代中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突破点,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篇章,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先后提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重大论断,强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求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要求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新时代要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牢固树立整体思维与系统思维,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性,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权威与执行力,有效克服与避免“制度陷阱”。
一、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于党的全面领导
新时代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其关键就在于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国内理论界已经形成一定的政治共识,但对于二者统一于哪,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有的人认为,依规治党应该统一于依法治国。其所秉持的主要依据,就在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仔细研究发现,“依规治党应统一于依法治国”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失之偏颇。因为习近平总书记与党中央明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讲话精神可知,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作用具有“互补性”,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能彼此替代,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在当代中国,既非依规治党简单地统一于依法治国,更非依法治国统一于依规治党;而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二者作用互补、有机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对这一点的准确认识至关重要,事关党的领导、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间的逻辑关系、基本思路与实践要求。
二、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克服“一刀切”思维
对依法治国而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基本要求。将上述逻辑套用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来,大致可得出依规治党必须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基本要求。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都内含着社会主义先进道德要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比较而言,党内法规的先进性要求、道德要求在标准上高于国家法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这里的“严格”二字,应该主要是就道德标准、先进性标准而言的。对道德建设而言,套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逻辑而得出“有德可依、有德必依、执德必严、违德必究”的基本结论,未必自洽而科学。
因此,要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的先进性要求与道德要求,根据先进性标准与道德标准对党内法规进行分层分类,不能搞“一刀切”。根据先进性标准与道德标准,党内法规大致可以分为自律-倡导型党内法规、程序性党内法规、禁止-惩戒型党内法规;其中,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的执行要求与执行力标准有所不同。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属于自律-倡导型党内法规,应主要根据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先进性表现来看执行力;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属于禁止-惩戒型党内法规,应主要根据党员干部“令行禁止”、遵守行为底线的实际情况来看执行力。从先进性与道德要求看,大部分党内法规应属于介于自律型与禁止型党内法规之间,其执行力要求与判断标准要根据内容要求具体分析。
三、依规治党必须克服“制度陷阱”
对于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2024年6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制度建设要与管党治党需要相适应、与党的各项建设相配套,全方位织密制度的笼子。同时,也要防止制度过于烦琐、陷入‘制度陷阱’”,要求“加强系统集成,使各项制度成为有机整体,避免出现相互割裂、相互掣肘、碎片化现象”。实际上,对于防范“制度陷阱”,早在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认为组织找自己谈话是多此一举。正是这样的简单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讲话精神告诉我们:管党治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树立整体、系统、全面的党建观,克服极化思维与片面化倾向;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
进一步而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既要注重解决制度问题,又要注重解决思想问题。而解决制度问题,必须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使制度更加切合实际;必须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必须克服党内法规泛化、平铺化、冗繁化、形式化等片面倾向,正确认识党的纲领、党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等在管党治党中各自应有的作用。
总之,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依规治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举,但并非党的建设的全部内容,也并非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部内容与唯一方略。要有效管党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与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使命引领相结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树立整体思维与系统思维,既要正确处理好“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自律与他律”等方面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还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与治国理政的区别,克服党内治理行政化倾向。
(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院长、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