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评论--时评

来源:新华网2016-08-24作者:

中办、国办近日下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系列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公务员兼职社团并非个别现象,所滋生的乱象更是备受诟病,对于公务员兼职你有哪些看法和建议,请一起来说一说。

公众对公务员在社团兼职为何不满?

@王石川:一些公务员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影响十分恶劣。更恶劣的是,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

@盐湖清风 :避免公职人员花太多心思、放太多精力在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上,工作效率大打“折扣”。自古也有云,“为官、发财应当两道”。

清理公务员“兼职“你有何建议?

@聿黎青:公务员兼职“瘦身”工作至少分三步:第一步,在公务员层面“清理门户”,该规范的规范、该清退的清退,是所谓自查自纠;第二步,公示一切合法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第三步,紧盯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一切活动,看看有无公职人员为之站台、为之背书,深挖背后的漏洞与寻租。

@四方:《意见》规定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这就划清了红线,又留有了“余地”。问题是,如何界定“确需兼任”?“一般”又如何厘清?同时,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如果没有辞职,如何问责?如何核查?


责任编辑:

更多24小时新闻排行
更多专题推荐
更多视频
Copyright©中共安徽省委《江淮》杂志社版权所有皖网宣备090008号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8001726号-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8楼联系电话:0551-62609367邮编: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