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评论--时评

来源:《人民日报》2013-05-17作者: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重点选择投资审批、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审批事项

问: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把职能转变放在突出位置,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老百姓对此期待也很高。减少行政审批是推进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本届政府要下决心把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1/3以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和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借鉴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深入研究论证,这次国务院确定先行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研究确定这些事项时,主要把握了四点:一是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进一步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二是突出重点,找准要害,重点选择投资审批、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事项。三是对不该管的事、不该有的权,坚决取消,彻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轻。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问:这次取消和下放的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答:在这次取消和下放的事项中,取消有107项,超过80%,目的就是要尽快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从体制机制上给市场主体松绑,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同时,把一些适合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下放给地方,发挥地方的管理优势,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从具体项目看,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投资审批事项。如取消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下放其“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等。二是涉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事项。如取消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能源局“电力市场份额核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教育部“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等。三是涉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的事项。如取消科技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林业局“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等。四是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如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等。五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等。此外,还有一些设立审批时的情况已发生变化、现在没必要再审批的事项,以及一些属于机关内部事务审批、需要减少工作环节的事项。

在这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中,除需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涉密的和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29项外,其余104项都已对外公布。

应对备案的方式、内容、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问:这次发展改革委取消和下放25项投资审批项目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减少投资审批是这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个重点。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发展改革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一是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强,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信息引导等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通过发展规划、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实现有效调控的项目,主要交由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相应责任。取消和下放这些投资审批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比如,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随着技术进步,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制造过程已与一般电子信息产品基本相同,属于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自行调节的领域;二是国家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和使用方面已有相关规定,卫星电视接收机生产资质已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比如,将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交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主要考虑:一是此类项目涉及对各类景区、保护区的保护,需要防范过度开发,防止破坏旅游、文物以及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现阶段仍需政府核准。二是此类项目不属于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总量控制的项目,可以交由地方政府核准,并通过用地政策、环保政策、文物保护政策等实现有效调控。

问:取消和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中,有的将改为备案制,请问如何防止备案变成实际上的审批?

答:将核准改为备案是减少投资审批的方式之一。实行备案制的目的是便于政府掌握企业投资信息,对投资运行进行分析和监控,引导社会投资活动。因此,备案内容和手续应当十分简明、便捷。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的方式、内容、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制止和限制,切实防止“一放就乱”

问:长期以来,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后,会不会更不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

答:取消和下放这些审批事项,决不意味着政府对这些领域放任不管了。政府事前审批的“手”放松之后,解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问题,关键是要把事中事后监管的“手”硬起来。政府将采取更为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积极创新管理方式,严格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一些明显违规项目,要采取断然措施,该叫停的坚决叫停,切实维护全国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和法制统一。

这些投资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综合施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总量控制等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对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手段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制止和限制,切实防止“一放就乱”。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项目,将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将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推动提升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加强合法合规监督。对下放地方政府的审批项目,将相应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当然,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还要从更深层次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比如财税体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和政绩考核体系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问:这次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是激励先进、鼓舞士气、加强管理、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但过多过滥,就会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加重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方案》要求和分工任务,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梳理现有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研究提出10项拟取消的活动,经专家组评估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些活动取消后,将推动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集中精力抓大事管宏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减轻基层负担。

问:在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后,对加强相关领域工作有什么考虑?

答:这次取消的10项活动,有6项予以彻底取消;其余4项,有的转由协会学会开展,有的转由企业自行组织,有的进行了职能整合。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后,也有人担心会弱化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去推动工作和检验工作是否落实的抓手,造成政府管理职能的缺位和不到位。为解决这一担心,做好相关领域工作,相关部门将创新管理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同时,依法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和相关检查活动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管。

问:下一步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还有哪些举措?

答: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已经明确了实施《方案》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今后几年,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转变政府职能极为重要的方面,这一批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是一个开始,下一步,要坚定不移继续推进。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 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取消  
16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1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取消  
18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9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0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1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3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
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5 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6 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27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 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0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2 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3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
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34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7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8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取消  
39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取消  
40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1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2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取消  
43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取消  
45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
取消  
4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4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48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取消  
49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1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取消  
52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6 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取消  
57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8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9 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 取消  
60 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1 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取消  
62 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3 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取消  
64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取消  
65 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取消  
66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取消  
67 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取消  
68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取消  
69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0 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
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取消  
7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72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责任编辑:

Copyright©中共安徽省委《江淮》杂志社版权所有皖网宣备090008号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8001726号-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8楼联系电话:0551-62609367邮编: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