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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2-08-29作者:

闵汝明/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慈善组织施乐会规定社工募款可从每笔捐款中最高提成15%作为报酬,近日引起热议。有网民指责是“骗捐”,认为有违慈善本质;有人则认为可以规范完善,但不应该一棍子打死。

且看正反方之辩。

正方:民间慈善不该有回扣

薛建国:从事慈善事业确实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但这份成本,绝对不应当由捐赠者来承担,而应当由政府或慈善机构自身来负担。套用所谓的国际惯例,与我们的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匹配不了。慈善事业是文明社会的爱心事业,慈善事业本身的高尚性就要求从业者本人具有伟大的牺牲精神与奉献精神。这种精神是建立在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急公好义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上的。我们不需要将慈善事业当作一种谋生之道甚至生财之道的“职业筹款人”。

房清江:慈善运转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策略,首先挑战了慈善的纯粹性,更何况,将社工与每笔捐款对应起来提成,且不说15%的比例是不是高了,“多募多得”的原理,很容易让慈善变身功利的手段。

吴杭民:在募得善款中垫付社工走访所需经费,这无可厚非,总不能让人家又出力还自己花钱。但余下的爱心款,居然成了社工的报酬,这种运行方式,很像是在做买卖,有违慈善的本意。慈善事业应当是纯净的,没有丝毫杂念和污染,应该是天底下最阳光的事业,它揉不下15%的提成费!

陶小莫/画

反方:“有偿社工”与慈善并非水火不容

张贵峰:尽管从纯道德理想角度看,在慈善募捐过程中,“无偿”确实比“有偿”显得更加高尚、纯粹,但回到社会现实——从慈善事业的现实可行性角度看,又不得不承认,“有偿”与慈善募捐之间,其实并非绝对不可兼容,甚至在许多现实情境下,为了确保慈善事业的普遍可行、长远可持续,一定程度的“有偿”实际上必不可少。毕竟,从“捐赠到受助”的慈善过程,也需要耗费必要的成本,社工也需要必要的生活开支。因此,一味高标准地苛求须完全“无偿”参与慈善,其实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并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普遍推行。

龙敏飞:做慈善就一定不能要回报吗?事实上,慈善组织从善款中提成一部分费用做经费,是合情合理也是我们已经接受的。美国《全国与服务社区法案》就有规定,做满1400小时的青年义工,政府将提供4725美元的奖学金。可见,“有偿社工”并非施乐会独有发明,确实有现实的社会需求,也是慈善专业化发展的一个方向。

佘宗明:慈善不是做生意,但也并非“零成本”。募捐、管理和服务,都需经费支撑,不可能全由社工自掏腰包。基于此,按比例支付佣金给筹款人员,已成慈善领域的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慈善组织可抽取10%的管理费,也已成行规。在此情境下,“有偿社工”无疑是种可行尝试。物质报酬下,社工热情能被激发,而必要的募款压力,又能让社工避免募捐懈怠,更可助推社工的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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