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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7-02-10作者:沈 小 平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生态建设挂钩仕途,事后追责不设期限,让领导干部不敢再任性而为。此举无疑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从组织制度层面严格责任追究,矫正部分官员唯GDP的片面政绩观,扭转其只重金山银山、不顾绿水青山的片面发展观,引导其建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观。

作为“关键少数”的党政领导干部,或主政一方、或统领一域,胸中的大思路、手中的签字笔、案头的红印章,直接决定着科学发展的理念能否在实践中落地生根,直接影响着万千百姓能否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思路对头、久久为功,绿水青山就可能变为金山银山;急功近利、盲目短视,一味追求金山银山就可能让绿水青山毁于一旦。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在生态环保领域,有的干部不作为,放松了源头把关;有的干部乱作为,加重了污染负荷;有的干部慢作为,贻误了治理时机。有权不用担责,用权不受监督,违规得不到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生态环保懒政、庸政、怠政,纵容了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填补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空白,消除责任盲区和模糊地带,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事实表明,不少环境问题有较长的潜伏期,这届领导任期内上的污染项目,其生态破坏效应有可能在下届任期内才会显现出来,这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复杂性,容易导致“谁任上出现大问题,谁倒霉”。党政领导任职有期限,但生态环境保护没有任期之限。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特别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一改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的环保工作泛泛要求、笼统评议、法不责众状况,显示出责任追究对象由原来的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的重大转变。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干部选拔任用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要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就必须从制度上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为此,要通过发挥干部选拔任用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真正留住青山绿水,让人们记住乡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执行,都是一纸空文,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对绿水青山的敬畏,真正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为政用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惟愿终身追责犹如一道“紧箍咒”,能够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护卫绿水青山,造福一方百姓,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责任编辑:万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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