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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16-07-05作者:卢俊宇

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一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出有“酒驾、醉驾”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项规定,因为切实管到了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受到持续关注。

“党员酒驾醉驾等十类交通违法要通报纪委”,这意味着,对党员的管理要比普通公民严格一些,当他们酒驾了,不但要接受法律法规的惩罚,还要接受党纪处理。

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和申明“党纪严于国法”,即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公民的要求严厉,并以严厉的制度和整治措施管理党员,用事实说话,既产生了良好效果,又说服了公众。但是,仍然有少数党员“任性”,或觉得自己“身份特殊”,可以网开一面,或觉得自己有“关系”和“人脉资源”,可以摆平“麻烦”,不惜以身试法。比如,仍有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酒驾,带坏了头,群众心里不服,影响极坏。

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不仅与自己的身份不匹配、不相符,而且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给党和政府的形象抹黑,亵渎和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危害不可小觑。

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好好学习法律法规,要比普通人更了解,日常的行为规范更应该遵守,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而不是享有特权,随意违反法律法规。党的领导干部出现类似酒驾这样明目张胆违法的行为,更应该严惩不贷。

“党员酒驾醉驾等十类交通违法要通报纪委”完全符合“从严治党”的要求。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保障,能有效防止党员思想下滑,保持党员的警觉性、纪律性,转变党员错误的思想观念,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化进而走向犯罪的道路。作为党员,思想上要清醒,认识必须到位,各种约束只是加强管理的手段,自觉规范行为才是党员的根本义务。要做合格党员就必须做到当遵纪守法的先锋。

据媒体报道,近期襄阳市一名党员干部酒驾被查竟隐瞒党员身份,6月23日,襄阳市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所以,有人担忧,当在全国推广“党员酒驾抄告纪委”的举措以后,有的人就会想尽办法掩盖和隐瞒“党员”身份,逃避党纪处理。

规定中指出,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等事项,并在制作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也就是说,下月起,民警将启用新的法律文书模版,增加对被处罚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两项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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