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最新出台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就将正式施行。按照规定,今后政府各部门在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以及因公出国等方面,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来制定执行,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问责。
没有哪种制度是十全十美的,现在出台的这个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多少有些老生常谈,在一些问题上也可能存在遗憾。但是,能从国家制度的层面,系统回应了长期以来的民意诉求,就是进步,就值得期待。
首先,从形式上,它是一部针对包括“三公”在内的机关事务的重要政府法规,推进了政府机关自身行为的法治化。其次,从具体内容上看,上述条例也有不少“亮点”。比如,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明确“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这意味着,今后“三公”公开、“不得采购奢侈品”等,都将不只是临时性的政策,而是严肃的法律规定,一旦违反,那就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违法问题。
但是,上述条例也存在一些缺憾。一方面,还有不少条款不够细化。比如,对于“三公”定期公开,应该公开到何种程度,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应控制到怎样的“规模和比例”,都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比较模糊。还有,条例对什么是奢侈品,也没有明显的一个界定范围。
其实,如今“三公消费”已经广受诟病,成为了一种顽疾。新《条例》的出台,无疑让人看到了中央决策层对治理“三公”的决心和力度。但要想真正根治“三公消费”这一顽疾,还需落实责任主体。
当前,我国在治理“三公消费”问题上的最大缺点就在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层层分解行政责任的现象普遍存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虽然要求对违反“三公”消费标准与预算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由于行政主体模糊不清,责任主体制度没有贯彻落实,因而这项规范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还需拭目以待。
只有把责任主体明确,超预算、超标准公款消费的现象才会从根本上有所改变,《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才不会成为一纸空谈,并能最终实现“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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