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
◎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和大学生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
8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在全省城镇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继续向高校毕业生开放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扶持建成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该厅日前就此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用三年时间,扶持建成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到2011年底,建成30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力争三年内,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0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将坚持“政府扶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借助各类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各市场经济实体组织均可投资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入驻孵化实体情况,省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
《意见》规定,入驻基地的创业者须为毕业两年内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实体须由高校毕业生(含团队)独立创办或占有50%以上股份,并负责主要经营管理。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还规定,由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吴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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