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4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日前,省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印发施行《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通过“负面清单”方式,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办案检察官定案权。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检察官权力清单则是司法责任制的难点和重点。 《意见》部分共有46条,从纵向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同时,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从横向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等不同岗位的权力。 “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只列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赋予检察官。 “通过适度合理下放权力,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确保办案的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清单中,每个检察业务板块,均对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权力作了进一步细分。比如,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板块中规定:“下列事项经检察长授权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传唤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变更、撤销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此,这位负责人强调,赋予副检察长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确保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权责明晰;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分权,确保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放权给检察官,办案质量如何保障?检察官权力大了,又如何监督? 《意见》对“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我们既构建了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监督制约机制,又厘清了检察人员与其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划分,还明确了如何追责的办法,从而将监督做细做实。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有权有责还要有职业保障,检察官才能安心办案。”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意见》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并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制,健全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以保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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